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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公布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法治营商环境,强化企业合规意识,有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预防、降低违法违规风险,我区组织城建、交通、市场等9个部门聚焦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编制了《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请各执法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合理审慎运用行政裁量基准,不断延伸行政执法的宽度和深度;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鼓励支持企业自主自愿开展合规指导管理,充分提升区内企业发展动力,推动锡山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无锡市锡山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代章)

  

20231127

  

 

  

附件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财政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综合科:88227020

2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恶意串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防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情形。

综合科:88227020

3

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研究采购文件各项条款,评估参与成本和相关商业风险。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合科:88227020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综合科:88227020

2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恶意串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防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情形。

综合科:88227020

3

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研究采购文件各项条款,评估参与成本和相关商业风险。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合科:88227020

4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5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三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6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7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8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9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0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未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施工单位应做好监督、教育工作。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1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好水泥、钢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等质量控制资料。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2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四)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

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判断标准依据《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文相关规定。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4

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不在岗履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并保证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履行相应工程质量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如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6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7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8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虛假或者己过有效期;

3.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种作业人员安仝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激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休参见《特种作业目录》;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体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其他合规要求,具休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19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城管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1.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2.责任区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3.责任区内乱牵挂、乱涂贴、乱停车辆、乱堆放、乱扔垃圾等。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沿街商业经营者应当在属地镇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

2.沿街商业经营者应主动维护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立面环境,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报告属地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3.沿街商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如因经营需要,应向属地镇街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综协科88706477

 

2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管理要求

1.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

2.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

3.利用店招标牌设施发布或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

(四)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标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

1.沿街商业经营者在设置店招标牌设施前,应主动前往属地为民服务中心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2.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3.店招标牌上不宣传发布户外广告。

综协科88706477

 

3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

2.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

3.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款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需经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核准。

2.储运消纳场所应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防止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

3.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4.保持运输车辆外型完好、整洁。

环卫科88221829

执法大队88221013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2

客运班车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3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节严重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4

危险货物承运人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5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不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执法大队三中队:88200110

6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7

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8

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9

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不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10

不擅自超限超载运输

擅自超限超载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执法大队三中队:88200110

11

客运包车不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12

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不向路面抛洒泥土。

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向路面抛洒泥土,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执法大队三中队:88707267

13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航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二中队:88209683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水利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经批准后进行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办理取水许可证;

2、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水政水资源科:88258618

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经批准后进行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办理审批手续;

2、依照审批要求批建相符。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88258569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进行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

3.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水利规划与水

土保持科:

88258525

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88258201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及超市经营的卫生杀虫剂应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经营单位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经营者采购卫生杀虫剂等农药时,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并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该登记证号,核对标签是否一致,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09110

2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宠物经营单位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动物出售单位或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索要检疫合格证明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50506

3

兽药生产企业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生产兽药、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兽药生产企业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假、劣兽药。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50506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文体旅游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应停止经营该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应立即停止经营,待改正符合规定条件后再经营该体育项目。

审批科:88100203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审批科:88100203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经体育主管部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批准后证照齐全方可经营。

审批科:88100203

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按规定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审批科:88100203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1.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2.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般为1a-2a,不得超过2a。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d,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a,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d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2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3

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6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7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8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9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88218570

10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2.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毒工作时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3.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2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和清洁。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3

单位或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单位或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4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5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16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禁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消毒产品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内容。

1.此类广告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客观上没有任何商品、服务;

2.发布者主观上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打算;

3.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理解,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2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3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此类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4

广告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1.虚构普通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历,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2.利用普通消费者对公众人物的崇拜心理,聘请公众人物代言商品,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5

广告不得谎称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资质。

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6

广告不得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

广告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商品或者服务已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7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

广告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8

广告不得利用其他广告参与者作虚假证明、认定或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

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场科;88261075

9

广告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

广告虚构断货、抢购、优惠,欺骗、误导消费者。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六)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科;88261075

1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存在主观过错,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市场科;88261075

11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宣传时使用领导人的照片或使用其名义。                                               注意:使用已故或者已经离任的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做广告,如,广告图样中使用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陈独秀的肖像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是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借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商业宣传,不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

因此,《广告法》绝对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商业广告宣传。尤其要注意,对于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仍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市场科;88261075

12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八)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有损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应当予以禁止。

市场科;88261075

13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使用:(1)最高级的形容词;(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市场科;88261075

14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1.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

2.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3.印证内容超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市场科;88261075

1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

3.专利种类是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市场科;88261075

16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市场科;88261075

17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1.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为避免消费者误解,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2.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期限届满前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终止包括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两种情形。

3.专利的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4.撤销专利的有关规定已并入宣告专利无效的条款。

5.已经终止、撤销或无效的专利不再得到保护。

市场科;88261075

18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贬低内容。

广告的内容表现为通过比较,虚构、夸大竞争对象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工艺、技术、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产生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效果,以削弱其竞争能力。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一)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足的贬低内容,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

市场科;88261075

19

广告不得含有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

排序结果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广告含有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排行榜”“推荐品牌”等),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不得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市场科;88261075

20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市场科;88261075

21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通常是该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检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数据,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针对不同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收到不同的效果,故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治愈率、有效率不能随意推广。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市场科;88261075

22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一般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市场科;88261075

23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市场科;88261075

24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五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市场科;88261075

25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科;88261075

26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市场科;88261075

27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含有对房屋的投资回报率、租金回报率、房产年升值率等进行没有根据或保障的夸大型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市场科;88261075

28

房地产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

房地产广告未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准确、清楚,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市场科;88261075

29

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市场科;88261075

30

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杜绝“山寨仿冒”“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鼓励自主创新,不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包装装潢、名称等。

价格科:88705532

31

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其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商业宣传,所宣传的内容需真实有据,不得进行虚构捏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杜绝“刷单”“炒信”行为。

价格科:88705532

32

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遵守公平交易规则,杜绝使用不正当手段以实物或现金“回扣”等方式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价格科:88705532

33

不得实施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等欺骗方式、抽奖式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不正当有奖销售。

进行有奖促销时,所设奖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展有奖销售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公布所有有奖销售信息,不得采用欺骗方式,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价格科:88705532

34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经营活动时,杜绝对商业对手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进行诋毁污蔑,损害与自己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信誉商誉。

价格科:88705532

35

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价格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价格科:88705532

36

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虚构原价、拒绝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折价减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不得进行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价格科:88705532

37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进行备案。

2.不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3.应当在许可有效期(5年)内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设备放置地点应当与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地点一致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38

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2.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清晰可辨。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方式,在自动售货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在江阴市自贩机E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食品生产科88204707

39

不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3.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4.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不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0

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查验其经营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的正规来源,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1

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查验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经营的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制品检验合格。米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2

不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例如:国家为防疫需要,明令禁止从疫区进口食品,但食品经营者仍从该疫区进口销售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3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例如:经营添加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的茶类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经营者应当根据食药同源的目录对食品进行甄别,不得对食品的药用性进行宣传。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4

不得经营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经营的食品经过抽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如:对某餐饮店准备进行制作的青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5

不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餐饮服务环节中用超过保质期的各种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制作的食品。(如:在食堂加工区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汁等调味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清理。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6

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并保留原包装

食品生产科:88701216

食品经营科;

88204740

 

47

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例如:散装食品已经生虫或者变质仍继续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和过程控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8

不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的食品。真实标注生产日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49

不得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加强过程管理,防止食品被污染。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0

符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律要求

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餐饮、制售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3)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1

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1.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例如: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未载明生产地址的、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未载明保质期的。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例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在销售时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未标注代理商名称的。

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1)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应当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

7)生产许可证编号;(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3.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2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

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1.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熟食制品还应当标明保存条件和温度。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2.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不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避免在销售过程中仅使用覆盖塑料膜等简单方式进行防护。

3.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鼓励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以适宜方式简单包装后进行销售,可在包装上加贴标签,并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1.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经营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或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⑴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⑵进货查验制度;⑶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⑷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⑸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⑹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⑺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⑻食品贮存管理制度;⑼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⑽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⑾废弃物处置制度;⑿食品安全追溯制度;⒀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2.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⑴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⑵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⑶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⑷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⑹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⑺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⑻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4

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2.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1.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等要求。

2.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应当查验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状况。

4.应当记录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确保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记录方式、整改要求等;

2.餐饮单位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求开展常规自查和全项目自查,食品销售单位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3.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4.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6

应当做好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管理

食品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或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1.在相对固定位置划分不合格食品区并明确标志,单独存放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并对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2.应当按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

3.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7

食品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经营者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8

食品经营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经营者未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齐叭消毒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夕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洗涤剂、消毒剂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洗涤剂、消毒剂不得与食品原料混合存放。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5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0

入网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1

食品贮存和运输需要符合法律要求

1.食品经营者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或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3.食品经营者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贮存管理中应当: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还应当审查其备案情况;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3.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运输管理中应当:

1.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食品不宜与非食品同车运输。

2.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当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委托运输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监督运输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2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

1.食品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2.食品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

3.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干涉调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2.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应当予以配合,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4.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需要组织食品经营者进行核实、分析的,应当予以配合。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1.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2.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3.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4.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5.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4

网络经营食品送餐者应尽义务

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单位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科:88204740

 

65

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使用前主动向检验机构申请特种设备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8204719

66

应当使用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8204719

67

不假冒专利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依法规范使用专利。

知识产权科: 88700611

各分局

68

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法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知识产权科: 88700611

执法稽查科:88701407

各分局。

69

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科: 887006113

执法稽查科:88701407

各分局

70

商标代理机构无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依法规范代理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科: 88700611

执法稽查科:88701407

各分局

71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按药品管理的风油精、创口贴等非处方药等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按药品管理的风油精、创口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需要从合法的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购进,且经营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小超市、小卖部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经营风油精、创口贴等对于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88206315

72

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

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购进二类医疗器械须从合法的具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购进,且经营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未取得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8820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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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88206315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