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区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应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锡府行复103号

申请人:应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2023年8月11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锡山区东亭志强小吃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花旗参添加食品中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给出回复:“经核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乌鸡汤内添加了花旗参,你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关于当事人在美团网页发布虚假广告的事项,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花旗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却认定被举报人未销售花旗参,在被举报人不承认所销售乌鸡汤添加了花旗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取证,认定事实不清,假如被举报人虚假发布广告,而实际未添加花旗参对消费者欺诈,造成了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立案查处,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应当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所作行政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我局已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2023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乌鸡汤”添加“花旗参”违反法律规定。我局对上述线索主动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7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反映上述情况的举报材料。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7月27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我局核查申请人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且被举报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我局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办理结果。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符合《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乌鸡汤”添加“花旗参”违反法律规定。经核查,关于被举报人在乌鸡汤中添加花旗参的事项,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关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项,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于2023年7月27日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8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向申请人作出告知。

本机关认为:《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核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通过短信送达给申请人,后又于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与案涉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