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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锡府行复10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锡山市监举告〔2023〕02030804-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3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5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8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号通过书面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结案反馈告知书(锡山市监举告〔2023〕02030804-3号),并重新开展核查,依法限期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11号在海曙区古林镇文卫路32号宁波市海曙古林长玮电动自行车商行经营的电动车商店购买了2台无锡秒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依莱达牌TDT06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两辆只给了一张合格证,涉案车辆存在解速功能,涉案车辆装设计装有6块电池、鞍座不符合规定35CM的长度,其整车外型与厂家示意图严重不符,综上涉案产品不符合电动车标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诉求:1、责令召回全部销售出去不符合标准的车辆;2、销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3、书面告知受理及处理结果。8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告知,理由为证据不足,申请人对此不服并说明以下理由:本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了:购买凭证、随车强制认证证书、厂家示意图、说明、车辆照片、车辆铭牌等证据,用来证明涉案车辆不符合标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加以说明哪些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是否现场查到涉案产品,是否按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测量。综上所述,申请人已提供了掌握的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车辆不符合强制标准。

被申请人称:我局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2023年7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型号为TDT062Z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存在解除限速功能。我局主动对上述线索开展核查,在核查过程中,7月28日,我局再次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型号为TDT062Z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除了存在解除限速功能,还安装有6块电池,鞍座长度大于35cm,外形与厂家示意图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我局处理。经核查,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8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我局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型号为TDT062Z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存在解除限速功能,要求责令被举报人召回车辆、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销毁不合格车辆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

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投诉材料,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型号为TDT062Z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除了存在解除限速功能,还安装有6块电池,鞍座长度大于35cm,外形与厂家示意图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责令被举报人召回全部销售出去的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销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等。

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举报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于2023年8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首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年8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与案涉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锡山市监举告〔2023〕02030804-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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