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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锡府行复96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于2023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8号作出的结案反馈。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所提供的结案反馈材料里面包含投诉与举报两个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而申请人在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事实与理由部分均指向举报事项,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表示其对投诉事项处理无异议,主要对举报处理告知不服。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23日网上投诉举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锡港西路9号亿鑫精生活超市销售的“喜之味单层玻璃杯”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认证标志,投诉举报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写得清清楚楚。被申请人既不责令整改,也不予立案处理,这种有法不依,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网上投诉举报上述产品的塑料部件材质是(PP)(PC)材质,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聚丙稀(PP)挤出片材,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该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无证生产经营,对人身安全存在隐患。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我局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2023年7月2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锡山区东港镇亿鑫精品生活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喜之味时尚琪涵单层玻璃杯(容量:400ml)”的瓶盖材质为PP材质,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经营,要求我局处理。经核查,我局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2023年7月28日,我局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喜之味时尚琪涵单层玻璃杯”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
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
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锡山市监案索移〔2023〕080815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案涉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及全国12315平台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与案涉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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