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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农支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财政支持普惠金融政策加力提质增效,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流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普惠群体,近日,财政部修订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新《办法》中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从进一步助力就业创业、提升政策精准性等方面,对2019年制定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完善。

在进一步助力创业就业方面,新《办法》通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增信等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创业就业力度,实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力提质增效,更好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比如,新《办法》将创业担保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可新增创业担保贷款1161亿元,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根据新《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是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在进一步提升政策精准性方面,新《办法》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范围由“所有类型贷款”缩小聚焦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聚焦支农支小,确保普惠金融政策精准滴灌,避免政策支持泛化,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小而分散”原则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同时,新《办法》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支农支小正向激励,助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发展。

此外,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以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下一步,财政部将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加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 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