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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府征发〔2023〕1号)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3-00705 发文日期 2023-06-19 公开日期 2023-06-1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实施锡山实验小学锦安校区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第3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实施锡山实验小学锦安校区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第3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项目名称:锡山实验小学锦安校区新建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共征收43户,约6433.45平方米(含未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居民二村1~43号(连号)。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图(附件1)确定的所有门号及建(构)筑物,如有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和入户评估调查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2。

四、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

五、征收部门:无锡市锡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八、其他: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定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锡山实验小学锦安校区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图

附件2:锡山实验小学锦安校区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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