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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购房资格证明六条——你问我答
        近期,为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市房屋征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资格证明”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及不动产转移登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区征收办申报参与征收项目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承诺优惠幅度、优惠方式等内容,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征收项目销售情况进行信用奖惩。《意见》的出台将更好地支持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对满足群众住房需求,推进征收工作开展和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方便大家理解,小编梳理了“征收购房资格证明六条”,欢迎来围观。
 
疑问权威回应
 
1、符合什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答:在征收时不要定销商品住房或安置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2、“购房资格证明”有什么作用?
答:被征收人可凭“购房资格证明”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购房资格证明”不能用于购买二手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按现行房地产交易政策执行。
 
3、“购房资格证明”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存在有效期,有效期为6个月。
 
4、被征收人是不是只能购买参与征收销售的房地产项目?
答:不是,没有限制。被征收人可以购买全市任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只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征收项目销售,自愿承诺对被征收人给与优惠,具体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定。
 
5、被征收人的“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结束后还能买房吗?
答:被征收人按购房当时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购买住房。
 
6、《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惩戒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征收项目销售、履约良好的,给予信用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承诺的优惠,存在一房多卖等不良行为的,要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