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3-00516 | 发文日期 | 2023-05-09 | 公开日期 | 2023-05-0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格。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表述为:XX市(县)XX(字号)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四、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班级等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相关监管与服务平台备案。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六、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点一审”,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七、安全保障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安装“高清拾音”摄像头,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并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经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重点落实预付费资金监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纳入相关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函〔2022〕7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教规〔20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三)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审核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同意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须向所属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凭借审核意见和登记材料前往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纳入相关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后,方可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各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的具体要求及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审核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各地设置的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十、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日常监管工作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监管等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针对性。严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者收回审核意见书。
(二)全面使用信息化平台管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服务综合平台”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的有效手段,将审核工作与平台监管有机结合,指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平台如实填报数据,并做好信息审核、运营管理、风险预警、投诉处置和报告报送等工作。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对培训内容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所在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如涉及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均应当向所在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书面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十一、附则
(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1.《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办理流程》
2.《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表》
3.《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4.《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及
《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5.《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申请》及
《无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申请表》
6.《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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