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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无锡富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等44家使用单位共计175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详见附件)采取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公告注销第28批.xlsx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