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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政策应用指南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3-00277 发文日期 2023-03-01 公开日期 2023-03-0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山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政策应用指南

 

锡山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政策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山区范围内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全区其他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有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三、成果应用

(一)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对已通过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审查的区域,在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并且符合其他相关部门规划等要求的基础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不符合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和相关规划要求的,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全面引入承诺制管理

锡山区范围内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地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锡山区水利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和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锡山区水利局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承诺书对项目进行批复,通过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承诺内容。对于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锡山区水利局应当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作出行政处罚。

下述情况不适用承诺制管理:

1.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外新征占地的;

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

3.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4.处于信用惩戒期的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

(三)评估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成果提供给开发园区内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监测经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监测单位应在开展区域监测工作前向批准区域评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期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供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应明确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四)评估区域内项目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开发区管理机构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开发区管理机构宜列席验收会议。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开发区公开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验收鉴定书、监测结论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验收报备材料。

四、办理部门

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

联系电话:0515-8825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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