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梁(3202**********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09时30分在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就“2022年4月15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无锡市锦程净水剂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的混合、分装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经查,你为该单位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可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我局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任磊担任主持人,田金晶担任记录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在听证举行前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事由。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你(单位)参加听证前应向本机关提供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2、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4、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该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