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2-01742 | 发文日期 | 2022-02-25 | 公开日期 | 2022-02-25 |
文件编号 | 2022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民政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特困供养) |
一、申报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方法、途径。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确认内容、时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发放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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