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奎 :
2021年8月10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建办的石块、物料破碎加工项目于2021年5月13日投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办,违反三同时”发出锡山环罚决〔2021〕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交至当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锡山环罚决〔2021〕161号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7号)领取锡山环罚决〔2021〕161号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锡山区锡沪中路97号 邮政编码:214101
部门:法规宣教科(423室 ) 联系电话:051088219327
无锡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