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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政报(2021年第2期)
锡山政报(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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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选登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府发〔2021〕4号)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府发〔2021〕5号)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发〔2021〕6号)
区政府关于建立锡山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府发〔2021〕7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试行)的通知(锡府办〔2021〕17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22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23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21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锡山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府办〔2021〕2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府办〔2021〕30号)
 
工作动态
锡山首批24个产业项目集中开工总投资143亿元
首届云林故里书画、摄影大赛作品展在中国乡镇企业博物馆开幕
红豆集团两大智能项目开工
锡山区人民政府与中信协同单位战略合作签约
总投资161亿元锡山又一批重大项目开竣工
重点大学研究院落子锡山
 
文件选登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加快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府发〔2021〕4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加快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加快先进制造业
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锡山区委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21〕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大力实施“造链、强链、补链、延链”工程,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方向
围绕打造“产业高端、创新活跃”的产业升级引领区发展定位,集聚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人工智能四大新兴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电动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高端纺织服装四大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四新四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新格局,努力把锡山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产业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
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引领,坚持“产业集群+特色专业园区”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至“十四五”规划期末,形成2-3个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集群,力争先进制造业集群规模超2500亿元。
1.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围绕无锡市集成电路全产业链优势,瞄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装备制造等环节,推动产业集聚,至2025年末,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规模超200亿元。依托江苏集萃集成电路应用技术创新中心、瀚昕微、丽隽半导体等平台与企业,发展功率芯片、传感芯片、通信芯片等领域的设计制造,以及EDA软件、IP等工具类平台的研发应用,重点打造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园;依托连城凯克斯、吉姆西半导体等企业,发展晶圆制造装备、封装装备、测试装备等制造,重点打造集成电路装备产业园。
2.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群。瞄准高端诊疗、创新药等领域,聚焦医工结合及新型医疗器械等产品研发,至2025年末,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群规模超100亿元。依托贝恩、海泽医疗、瑞尔医疗等企业,发展高值医用耗材和高端医用医疗设备研发与制造,重点打造医疗器械产业园;依托臻和科技、伯科生物、元码基因等企业,发展高端诊断和手术机器人等,重点打造精准医疗产业园。
3.新材料产业集群。瞄准高温合金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等领域,加快导入光刻胶、超净高纯试剂等电子化学材料,至2025年末,新材料产业集群规模超500亿元。围绕集成电路用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等,重点打造电子化学材料产业园。
4.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围绕AI、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营造产业生态、推进示范应用、加快产业集聚,至2025年末,人工智能产业集群规模超100亿元。依托中科微至、新松机器人等企业,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产业及AI新场景应用,重点打造人工智能应用产业园;依托无锡车联网小镇,重点打造车联网产业园。
5.电动车产业集群。充分利用现有电动车产业链配套优势,聚焦发展整车集成和电机、电池、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至2025年末,电动车产业集群规模超1000亿元。依托雅迪、新日、台铃等龙头企业,开展整车设计、制造和核心零部件研发,重点打造电动车辆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园。
6.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聚焦核心信息技术,推进5G通讯产品、新型显示器件、高端电子元器件等发展,至2025年末,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规模超300亿元。依托中国电子集团,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信息服务业融合业务,重点打造数字信息产业园;依托长三角新型显示产业基础,发展电视屏幕、手机面板、VR设备显示面板和可穿戴设备等,重点打造光电显示产业园;积极融入长三角电子元器件产业链,发展5G射频前端配件、电池配件、终端设备等,重点打造消费电子产业园;依托健鼎、高德、统盟等企业产能优势,发展高密度互连印刷板、柔性印刷电路板、超薄挠性集成电路板等前沿技术,转型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园。
7.高端装备产业集群。瞄准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海洋工程装备、成套工程机械等,推动装备制造朝成套化、智能化、高端化方向发展,至2025年末,高端装备产业集群规模超300亿元。围绕智能成套系统、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高端专用装备等细分领域,重点打造智能装备产业园;依托工力重机、雪桃重工等企业,发展高端数控及机械设备液压件组件,特种设备、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等,重点打造精密机械及成套装备产业园;依托海联、东舟船舶等企业,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资源勘探开发装备等新型海工装备,重点打造海工装备产业园;依托统力电工、巨龙硅钢等企业,发展电力控制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输变电设备、电力系统自动化装备等特高压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重点打造电力装备产业园;依托阿科力中弗新能源项目,发展分布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储能设备、汽车充电业务等,重点打造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产业园。
8.高端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聚焦高端功能性纤维和面料、高档服装等产业方向,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升,至2025年末,高端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规模超200亿元。依托红豆集团,以红豆工业园为主要载体,加快转型升级与市场开拓,优化发展高端服装产业园;依托长江精密、协新毛纺、百和织造等企业,以开发区为重点区域,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发展高端纺织产业园。
二、主要任务
坚持一个产业、一份规划、一个园区、一支队伍、一套政策、一只基金“六个一”协同发力,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化、特色化、协同化和品牌化发展,努力把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打造成全区工业经济的核心区、经济发展的主阵地。
(一)高起点做好产业规划布局
1.加强顶层设计。紧扣“四新四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优化集群空间布局,加强区域协同,整合资源要素,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协调发展格局。按照导入重大项目、培育龙头企业、构建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完善产业生态的发展思路,瞄准产业链上下游每一个环节,紧跟国外技术发展方向,关注国内重大科研院所、重大企业的聚集地,紧紧盯住大企业、大集团,密切跟踪新技术、新产品,明晰特色专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发展方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2.科学规划布局。各特色专业园区所在板块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详细的园区发展规划,完善落实整体功能定位、风格控制、生态环境影响、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合理布局核心启动区、拓展功能区,统筹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要聚焦主导产业,细化产业方向,编制“两图一表”,即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和重点企业、配套企业名录表,明晰产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路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3.保持规划定力。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按照产业集群和特色专业园区发展定位,严格把控入园企业产业方向,坚持项目准入标准,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退出,引导关联企业和配套产业逐步集中到统一规划的园区内,打造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二)高质量建设特色专业园区
1.强化空间拓展。在明确特色专业园区四至范围和重点发展区域的前提下,加快园区内地块拆迁腾退。大力开展“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深化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盘活土地存量,挤出低效用地,推出一批大宗成片地块,保障园区核心启动区建设。聚焦低端落后产能,推动一批“厂中厂”、“村级工业园”、“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大淘汰力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路径,腾出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为特色专业园区置换发展空间,确保从“项目等土地”向“土地等项目”转变。到2023年末,力争整理腾拆可用空间0.9万亩;到2025年末,力争累计整理腾拆可用空间1.5万亩以上。加强对各类地块的统筹安排,按照产业链上大中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合理配置地块,保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2.强化招商选资。各特色专业园区要立足产业集群定位和特色专业园区发展特点,坚持产业链招商。深入研究上下游产业链、市场圈、要素链,加强与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合作,充分挖掘潜在项目资源,建立招商信息库,适时举办各类项目招商恳谈会及招商引资推介会。结合“重大项目突破年”等活动,紧盯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龙头企业,落地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形成“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到2025年末,加快突破一批50亿元、100亿元以上“航母型”重特大集群支撑型项目和产业链带动型项目。依托龙头企业,按照垂直一体化模式,培育和引进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协作紧密的配套企业,着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探索建立项目跨板块落户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板块产业集群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3.强化基础配套。按照园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前配套完备的电力、燃气、道路、排污、环保等各类基础设施,并纳入重大项目配套建设计划,确保提前配置到位,为重大项目落地做好基础配套,到2025年末,累计完成园区基础设施投入25亿元以上。根据特色专业园区特点,聚焦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加快推进以5G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特色专业园区信息化水平,力争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引导有条件的园区构建生产、生活和生态融合的新型设施,打造集生产、研发、消费、生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特色功能配套载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4.强化项目建设。落实项目准入制度,对照特色专业园区产业定位,严格项目评审,进入专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对具有产业引领掌控力的龙头项目、产业链核心环节等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对其用地指标、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优先统筹安排。建立系统化的高效协同保障体系,对项目立项(备案)、规划、用地、环保、报建、安全生产等全流程开展跨前服务,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5.强化平台建设。结合特色专业园区定位,围绕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环节需求,大力部署产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技术试验、技术检测、科技咨询等技术服务平台,构筑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环环相扣的服务链,力争到2025年末,新增各类技术服务平台25个。打造与特色专业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优质中介服务平台,着力引进法律、会计、税务、咨询、培训、展示、人力资源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力争到2025年末,引进各类优质中介服务机构23个以上,形成若干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强化创新载体建设,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和发展,完善产业孵化加速体系,到2025年末,新增载体面积2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锡山金投,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高标准打造专业特色团队
1.组建专业招商队伍。依据特色专业园区发展需要,选聘一批专业能力对口、社交能力强、熟悉经济工作的人员组成专职招商队伍,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与成效,为项目落地提供客观评估意见。围绕产业发展趋势,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并落实专职招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不断丰富招商引资人员的专业知识,着力打造一支“具备经济理论素养、掌握核心发展政策、通晓商务礼仪惯例、精通谈判沟通技巧”的专业化、国际化招商团队。(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2.组建专业投资团队。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引入市场化资源,组建一支具有丰富经验、专业投资能力的团队,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券商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参与重大项目的接洽、谈判,为项目招引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为项目招引的落地提供有效金融投资支撑,为园区企业的发展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锡山金投,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3.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借好外力推动园区发展,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聘请专家担任园区顾问,为特色专业园区发展“问症把脉”。练好内功推动精准服务,建立一支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中介服务等订制化服务,定期上门送服务、送政策,搜集企业需求,形成问题清单,打造只要“企业有需求”就有“政府来跑腿”的金牌服务品质,推动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四)高水平构建政策支撑体系
1.推动精准分类施策。围绕特色专业园区发展定位,制定专属政策组合包,落实“一个产业一套政策”,做到分类施策、精准扶持。重点聚焦产业集群培育和产业强链工作,积极培育和扶持“链主企业”“准链主企业”,加大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关键平台等的支持力度,提高政策含金量。支持技术改造升级、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智能化网络化改造等,形成政策支持合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2.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以产业规划为依据,在落实现代产业发展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产业集群和特色专业园区的政策倾斜力度,降低政策门槛,提高产业政策和园区专属政策组合包的覆盖面、受益率,动态调整政策组合包,提升政策执行效果。优先保障特色专业园区核心项目的要素供给,确保“链主企业”的建设用地需求,并按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及出让价格上给予最大扶持。围绕“产业链”打造“人才链”,制定紧缺人才认定扶持办法,构建以产引才、以才促产、产才融合的良性格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3.支持园区管理创新。建立财政奖补机制,进一步激发园区活力,对各板块为特色专业园区发展盘活存量用地、淘汰落后产能、拆迁拓展空间等工作给予一定资金支撑。创新园区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龙头企业、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化组织深度参与,提升园区专业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五)高效率提升金融服务供给
1.放大基金杠杆效应。围绕产业链,配置资金链,积极完善“1+N+1”(即母基金+合作基金+产业扶持基金<招商基金>)的产业基金体系,通过政府基金合作和外部导入,建立产业基金和产业金融矩阵,实施从产业、园区、项目上的投资对接和招商对接。进一步提高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放大引导杠杆,瞄准头部机构,实现对特定产业资源的精准导入;大力引进创投、风投、天使等专业投资机构,积极扶持本地专业化投资团队、落地注册基金,厚植地方产业,实现金融资本对产业转型的全面赋能和多样化的资本支撑。力争到2025年末,导入各类产业融资服务主体3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锡山金投,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2.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创新金融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适应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根据企业成长阶段和生产经营周期,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加强“政银企保”合作,加快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主动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市区两级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锡信贷”“锡科贷”等金融产品,落实各项融资普惠政策,切实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锡山金投)
3.服务企业资本运作。加强跨前服务,在企业设立初期,结合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要求,为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等专业化的上市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上市辅导,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度,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引导已上市企业实现供应链优化和产业链整合,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引进、参股等方式强链、补链、延链,提高产业垂直整合度,不断增强上市企业竞争力和产业影响力。力争到2025年末,上市企业总数达到26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园区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板块要成立相应的各特色专业园区工作小组,建立园区管理建设的专门机构,抓好具体工作。各特色专业园要加强协同发展,健全对接交流机制,实现互惠共赢。(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二)加强目标考核。按照特色专业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形成集聚化的产业格局、专业化的园区载体、精细化的管理服务等目标,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压实各相关部门和板块工作责任,以切实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特色专业园区建设任务。要建立健全特色专业园区发展专项考核评价办法,并纳入全区高质量考核体系;各职能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板块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特色专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强化动态管理。及时跟踪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和园区项目推进情况,动态分析产业集群发展态势和核心指标趋势变化,加强对园区的运行监测。建立特色专业园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变化、园区推进现状等客观因素,在对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调整全区特色专业园区发展定位、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条件等;对特色专业园区的增减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缺乏发展前景的园区要取消特色专业园区资格;加强分类指导,动态调整园区空间布局,对发展快、水平高的园区可适当增加空间规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附件:1.锡山区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2.锡山区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发展体系表
 
 
附件1
锡山区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锡山金投,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2
锡山区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发展体系表
 
集群名称 至2025年集群规模 专业园区名称 产业定位 集聚发展
空间 至2025年
重大项目引建 至2025年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 至2025年功能
配套设施建设
(一)集成
电路 超200亿元 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园 功率芯片、传感芯片、通信芯片等领域的设计制造,以及EDA软件、IP等工具类平台的研发应用。 园区南至二泉路,北至春晖路,东至杜正路,西至团结路,总面积约2.1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3000亩。 超10亿元项目2个;超50亿元项目1个;超10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1个融资担保平台、1个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芯片性能测试公共服务平台、国产化封测工艺示范线应用平台和先进工艺后端设计服务平台等3个科技创新平台。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2.5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4条,总长6.1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布局智慧园区。
集成电路装备产业园 集成电路核心装备、零部件及材料等。 园区南至泾石路,北至泾虹路,东至港南路,西至锡东大道(锡港路以北)、幸福路(泾石路以北),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15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500亩。 超10亿元项目4个;超20亿元项目2个。 引入4个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引入中科院微电子仪器研发设备中心; 积极引进4个优质服务平台,包含精密零部件制造、检测及洁净环境3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市场开发中心1个。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2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3条,总长2千米。规划建设电网2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规划建设自来水管道1.5千米。
(二)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超100亿元 医疗器械产业园 手术器械、治疗器械、成像器械、植入器械等高端医疗器械以及相关医用材料。 园区南至高邓路,北至芙蓉三路,东至团结路,西至蓉洋一路,总面积约2.5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400亩。 超1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1个天使基金、1个中介服务平台,重点搭建“锡山医疗器械创新与转化平台”,推动医院、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工结合”创新研发成果落地,不断完善产业创新生态。重点引入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分所、生物医学创新中心、国医械华光认证等机构组织。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7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3条,总长2.9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布局智慧园区。
精准医疗产业园 A区以基于二代及三代测序的分子诊断、免疫治疗创新药物、基因药物为主,疫苗、各类IVD研发生产为辅的相关产业;B区以精准植入物及AI检测、手术设备为主的高端医疗器械、医工结合创新设计应用等相关产业。 A区:南至东安路、北至先锋路、东至吼山南路、西至新锡路;B区:南至九里河、北至厚仁路、东至东盛路、西至走马塘。总面积约600亩。 超10亿元项目2个。 引入或合作3支专业基金(天使、创投、风投基金等),引入5个以上CDMO、CRO公共服务平台或孵化器、医检所、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等平台。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0.5亿元。含园区内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线、河道工程等,布局智慧园区。
(三)新材料 超500亿元 电子化学材料产业园 集成电路用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包括光刻胶、超净高纯试剂、特种电子气体、环氧模塑料等 园区南至锡港南路,北至恒安水泥、恒享白炭黑厂区北厂界,东至走马塘路,西至锡东大道西侧地块与锡北运河界,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推出可用空间43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870亩。 超10亿元项目5个。 引入1家政府产业基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5亿元。规划建设道路1.8千米,主干道2条。规划建设电网1.8千米,建设35KV变电站1个。规划建设污水管道1.8千米。规划建设天然气管道2.2千米。
(四)人工
智能 超100亿元 人工智能应用产业园 机器视觉、生物识别、图像处理、智能控制、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园区南至安泰一路,北至胶山路,东至东廊路,西至联福路,总面积约1.9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2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1500亩。 超10亿元项目3个;超5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和1个中介服务平台。重点对接火炬创业投资、锡山金投、无锡云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现有融资平台,加强与百度创新中心等孵化器战略合作。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2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1条,总长0.5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布局智慧园区。
(四)人工
智能 超100亿元 车联网产业园 车载核心零部件和车用芯片、智能网联汽车决策控制系统、车联网无线通信产品及解决方案、数据中心与分级云控平台等 园区南至东安路,北至锡沪路,东至新锡路,西至春风路,总面积约0.6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18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320亩。   引入或合作1-2支专业基金(天使、创投、风投基金等),与3个以上产学研合作平台、产业研究院达成合作;重点对接和引进无锡学院大学生创业平台、博世智能网联创新中心、无锡市车联网V2X创新中心、无锡市车联网运营平台。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约1亿元,含园区内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建成37公里的道路测试环境。推进110KV变电站建设。布局智慧园区。
(五)电动车 超1000亿元 电动车辆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园 整车集成,电机、电池、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电动车标准制定、研发创新设计等 园区南至锡山大道,北至大成路,东至联谦路,西至锡东大道,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推出可用空间6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800亩。 超1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1个产学研合作平台和1个产业研究院。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5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2条,总长3千米。布局智慧园区。
(六)电子
信息 超300亿元 光电显示产业园 柔性显示、激光显示、全息投影、光电信息装备、显示关键材料、智慧通讯元器件、储能器件、光通信器件等 园区南至锡沪路,北至胶山路,东至联清路,西至走马塘路,总面积约2.8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6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1500亩。 超10亿元项目5个;超20亿元项目2个;超50亿元项目1个;超10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1个天使基金和1个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对接江苏省LED显示及照明亮化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信息显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3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1条,总长0.6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布局智慧园区。
数字信息产业园 数字城市应用及装备,5G通讯设备及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生产,IC设计及测试,信息安全设备等 园区南至先锋路,北至弘业路,东至吼山南路,西至新锡路,总面积约0.87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630亩。 超10亿元项目2个;超20亿元项目1个。 引入或合作1-2支专业基金(天使、创投、风投基金等),具备融资担保能力,设立3个以上专业产学研合作平台及产业研究院。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约0.8亿元,含园区内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线、河道工程等。布局智慧园区。
(六)电子
信息 超300亿元 消费电子产业园 5G通讯产品及配件、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智慧交通产业、新能源(光伏、锂电)、相关电子元器件及其生产制造测试设备的研发和制造等。 园区南至会通路,北至月溪路,东至青虹路,西至延祥路,总面积约1.1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推出可用空间7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1600亩。 超10亿元项目3个;超20亿元项目1个;超50亿元项目1个。 引入政府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融资平台,建设融资保障平台2个;加强与江南大学设计学院、同济大学科技园嘉定分园、北京科技大学新材料技术学院、工程技术学院、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产学研合作,建设创新平台4个。引进5个优质社会中介机构。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4亿元。规划建设道路8.5千米,其中主干道5条,5.6千米;区间道路3条,2.9千米。规划建设电网8.5千米,规划建设电网8.5千米,建设220KV变电站1个;规划建设污水管道8.5千米;规划建设天然气管道8.5千米、自来水管道8.5千米。布局智慧园区。
电子信息产业园 高密度互连印刷板、柔性印刷电路板、超薄挠性集成电路板等 以开发区西区为重点区域,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链升级改造 —— —— ——
(七)高端
装备 超300亿元 智能装备产业园 智能成套系统、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高端专用装备等细分领域 园区南至春雷路,北至高邓路,东至团结路,西至合心路,总面积约1.5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累计拆迁腾退1200亩。 超10亿元项目5个;超20亿元项目2个;超50亿元项目1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1个融资担保平台和1个中介服务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与机构及行业协会对接,不断完善产业创新生态。重点对接中国欧盟商会、中国德国商会、中国法国工商会等。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0.8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3条,总长2.5千米。布局智慧园区。
精密机械及成套装备产业园 精密机械、特种设备、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及重点零部件等 园区南至胶阳路,北至规划道路,东至羊港路,西至园丰路,规划面积0.8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2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730亩。 超5亿元项目4个;超10亿元项目1个。 引入2个创新平台,建设天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羊尖分中心、羊尖科创中心、爱玛南方研究院等;以中信资本、悦享科技服务中心为纽带,积极招引5个优质服务平台。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1.2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3条,总长2.5千米。规划建设电网1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
(七)高端
装备 超300亿元 电力装备产业园 电力控制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输变电设备、电力系统自动化装备、智能元器件、节能设备、燃料电池系统等 A区南至阳光路,北至创业路,东至东升路,西至黄土塘路;B区位于新材料产业园东侧、北侧500米防护距离内,园区总面积约2.35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5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1400亩。 超10亿元项目5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强化产学研联合,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引入1个科创载体。积极引进优质社会中介。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2.5亿元。规划建设道路5.2千米,主干道8条。规划建设电网5.2千米,建设35KV变电站1个。规划建设污水管道5.2千米。规划建设天然气管道5千米、自来水管道6.2千米。
超300亿元 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产业园 分布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储能设备、汽车充电业务等 锡港南路以南,新材料产业园南侧500米防护距离内约0.45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推出可用空间30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680亩。 超10亿元项目2个;超5亿元项目3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建设SOFC科技创新中心,引进一家知名电动车公司共同建设一个SOFC快速充电研发创新示范基地,建立一个校企合作的教学示范基地,引进著名高校研发团队建立产学研联合,建立一个燃料电池院士工作站,组建SOFC产业技术联盟。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资2.0亿元。规划建设道路3.2千米,主干道6条。规划建设电网8.2千米。规划建设污水管道3.2千米。规划建设天然气管道6千米、自来水管道5.2千米。
(七)高端
装备 海工装备产业园 高性能船舶装备、深海装备、动力装备、舾装设备、军民融合技术产品及机电一体化产品等 园区南至农石路,北至东鹏路,东至农新路,西至未规划道路,与农里接壤,规划面积1.3平方公里。至2023年,三年内拆迁腾退40亩,至2025年,五年内推出可用空间701亩。 超10亿元项目2个。 引入1个政府产业基金、2个融资担保平台;有序打造检测检验机构等2个科技创新平台;积极引进4个中介服务平台。 完成基础设施总投1.3亿元。规划建设主干道7条,总长3.8千米。推动园区新基建,总投资0.2亿元。规划建设电网4.9千米,建设110KV变电站1个,总投资0.3亿元。规划建设污水管道3.8千米;规划建设天然气管道3.8千米、自来水管道4.1千米。布局智慧园区。
(八)高端纺织服装 超200亿元 高端服装产业园 时尚潮流、高端优质、舒适实用的高端服装设计与生产 以红豆工业园为主要载体,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链升级改造 —— —— ——
高端纺织产业园 中高端纱线为核心的新一代功能性面料研发与生产 以开发区西区为重点区域,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链升级改造 —— —— ——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府发〔2021〕5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锡山区委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21〕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定位
按照“做全市重要增长极、当改革创新先行军”总要求,围绕打造“无锡靓丽东大门、品质活力新锡山”总目标,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抢抓太湖湾科创带建设机遇,以锡山科创产业规划为引领,以打造“一廊两区、双核多点”创新空间布局为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研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构建“平台链”、打通“人才链”、完善“资金链”、优化“服务链”,全力把锡山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创新策源地和一流的创新成果转化基地。
(二)主要目标
——创新格局基本成型。加快锡沪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高水平推动高铁TBD(科技商务核心区)建设,高起点谋划宛山湖科技城建设,到2025年,初步形成“一廊两区、双核多点”创新空间布局,新增科创载体面积200万平方米,新增人才公寓2000套。
——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努力突破一批尖端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200亿元,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2%,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4.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80%,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50亿元,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2件。
——创新主体活力迸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以“四新四强”产业集群为重点,聚力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领域引育一批优质科创企业,到2025年,新增重特大科创项目50个、科技型企业5000家,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家,累计培育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分别达到400家、300家、30家,力争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达到8家。
——创新平台实现突破。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创新资源布局锡山,加大与“大院大所”合作力度,全力以赴对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品牌及试点,到2025年,创建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2个,新增新型研发机构及重大科创平台10家,新增市级以上创业载体25个,商务区力争成功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创新人才加快集聚。深入实施“锡山英才计划”,大力推进“归雁计划”,到2025年,新增培育省级(含)以上重点人才计划对象50名,新增培育“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200名(个)、“锡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300名(个),成为全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谋划创新发展格局
遵循“科产城人”融合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优化空间布局,提速项目建设,加快构建锡山“一廊两区、双核多点”的科创产业发展新格局。
1.积极融入太湖湾科创带建设。依托锡山突出的区位交通优势、产业基础优势及土地承载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创新资源布局锡山,努力为太湖湾科创带建设贡献锡山力量。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全域统筹发展空间,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优先、高效、充足保障太湖湾科创带重大项目发展需求。高标准打造现代化科创载体,重点承接京沪前沿创新资源的溢出和转移,吸引更多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向锡山集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
2.打造“一廊两区、双核多点”创新格局。以锡沪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为重点,以开发区和商务区为主阵地,强化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人才、技术、资金、平台等创新要素集聚。突出高铁TBD和宛山湖科技城双核驱动,其中,高铁TBD要依托映月湖科技园、吼山数字谷等重点项目,打造以科技研发、科技金融为重点的科技创新前沿阵地;宛山湖科技城要尽快启动环湖核心区高端科创载体建设,迅速落地一批高水平科创平台,打造长三角地区一流的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到2025年,锡沪路科创走廊基本成型,功能配套更趋完善,城市形象焕然一新。(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3.优化创新载体空间布局。围绕打造“四新四强”产业集群,加快科创载体规划布局和建设步伐,建成一批配套齐全、各具特色的创新社区。突出科创产业承载主导功能,全力加快无锡车联网小镇、吼山数字谷、云林工业芯谷、宛山湖智谷、宛山湖药谷等18个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创载体公共服务功能,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的科创载体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4.着眼长远加快科创产业引育。以锡山科创产业规划为引领,着眼长远布局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实施四大产业发展计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等产业。依托江苏集成电路应用技术创新中心打造“工业芯谷”,努力争创国家级工业应用集成电路先进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中科微至发展智能装备等人工智能应用产业;依托无锡车联网小镇发展自动驾驶、车联网信息系统等产业。生命健康产业聚焦精准医疗、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领域,依托臻和科技、瑞尔医疗、知原药业等企业,重点发展分子诊断、基因治疗、精准医疗设备、基因药物、创新药物等产业,做大做强锡山生物医药产业规模。新能源及新材料产业依托蜂巢能源、恩捷新材及等龙头企业,努力在新能源技术、新能源材料研发制造方面取得突破;依托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努力打造引领行业发展的电子化学品基地。科技服务产业依托无锡东站加快建设高铁TBD,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财务管理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二)聚焦企业主体,高质量培植创新企业集群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到准独角兽培育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激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交易,打通基础研究成果产出的“最初一公里”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1.奋力打造创新型企业矩阵。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的科技招商和企业培育力度,打好“移大树”和“育小苗”组合拳,到2025年,力争每年新增重特大科创项目10个、科技型企业1000家。健全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体系,加大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及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精准制定分类扶持和靶向培育政策,构建大中小企业梯次并进的创新矩阵。对遴选为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区级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激励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企培育针对性研究,强化“一企一策”定向个性化培育,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实施高企总量三年倍增计划。对当年完成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高企奖励10万元;对新迁入本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发展绩效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培育壮大创新型龙头企业。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型骨干企业,从科技项目实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到高层次人才集聚给予全链条支持,以中科微至为标杆,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到2025年,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10家以上。对我区创新型龙头企业给予科研支持、平台补助、融资支持、贡献奖励、人才补贴等扶持政策,最高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
4.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激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的科技创新成果。到2025年,新增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0家以上。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通过市级认定的奖励30万元,通过省级认定的奖励50万元。对引进院士开展项目合作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绩效给予一定奖励;对建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优秀(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位5万元和个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员)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市级优秀(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和个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员)1万元一次性奖励。按年度对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并给予滚动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及准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获市级及以上研发补助经费的企业,按照上级扶持经费2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每年开展产学研活动不少于20场(次)。对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项目合作有效支出凭证的2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激励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深化校地合作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持续推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更多前沿创新成果在锡山转化落地。支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无锡研究院创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完善“发现、筛选、撮合、转化”的服务体系。对促成向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转移机构,经备案后,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年度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加强农业及社会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加快无锡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建设,获得国家级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统筹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对获市级以上立项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示范项目,给予上级扶持资金20%的配套支持。高标准谋划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定专项实施政策,到2025年,生物医药产业在全市占比达到1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台创园)
(三)强化示范带动,高水平构建创新发展平台
围绕“创新链”搭建“平台链”,通过建设一批重大科创平台,新建一批创业孵化机构,快速提升科创产业承载能力。
1.支持大院大所设立重大创新平台。紧密对接中科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大院大所,对标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以江苏集成电路应用技术创新中心为示范,努力在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新材料和未来科技等领域谋划构建新型研发机构及重大创新平台,结合项目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力争3年新增5个省级以上科创平台。依托重大创新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在集成电路应用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先行先试,建立健全开放、合作、共享的平台使用机制,助力项目孵化成长。探索与高水平科研院所共同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工程、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对新认定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结合发展绩效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
2.加大高校院所合作力度。充分发挥科技镇长团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各板块结合各自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积极与高校院所、知名科学家及院士团队共建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等合作平台,确保实现校地共建创新平台全覆盖。强化国际合作交流,创新推进与国际知名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吸引一批海外创新“种子”落地锡山。积极探索“一镇一院一产业”合作模式,对各板块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结合绩效评估情况,区级按照实际投入的50%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提标打造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链条布局,提供从项目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全周期创业服务。鼓励各板块充分利用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众创空间。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鼓励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大力支持离岸孵化载体建设,到2025年,新增离岸孵化器10家。对离岸孵化器在孵项目,视同在锡创业项目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对毕业后落地我区的孵化项目,优先认定为“锡山英才计划”领军人才。结合发展绩效情况,对国内离岸孵化器、海外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支持科创载体提升运营能力。探索推进国资科创载体运营体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开展公司化管理改革试点,推行全员聘任制改革,激发运营团队活力。加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绩效激励力度,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向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各板块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按各板块当年实际投入运营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社会化运营的孵化载体,对有项目入选市级以上创业团队、省“双创”创业人才、“太湖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每个项目按所获项目扶持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运营机构按在孵期间管理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家数,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参加市级年度运营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载体平台,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四)坚持引育结合,高速度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围绕“创新链”打造“人才链”,面向海内外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引进及使用机制,营造以产引才、以才促产、产才融合的良性发展氛围。
1.强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太湖人才计划”、“锡山英才计划”和“归雁计划”,强化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构建“产业+项目+人才+金融”的人才引育工作模式,完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创业辅导培训、提供免费载体、奖励启动资金、全程帮扶成长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积极招引知名高校院所在锡山设立分院或研究生院,依托高校优质资源推动创新人才引育和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强化人才培养。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能源等技术领域,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自主培养一批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深入推进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培训机构等共同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培育造就一批适合锡山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创新激励机制。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健全人才评价体系,优先开展提升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扩大保障科研人员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对获评“锡山英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资助的项目,用于补助人才的扶持资金由10%提高至30%。(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科技局)
4.优化人才服务。倡导“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环境。健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机制,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就医及住房等方面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保障,为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功能齐全、服务专业、标准规范的全过程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
(五)突出优化服务,高标准营造创新发展生态
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优化“服务链”,全力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
1.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各类科技金融载体密切合作,着力打造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机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做实已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产业扶持基金,推进分期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和75亿元的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力度投资“苗圃”企业,到2025年,每年对接投资初创型科技项目不少于10个。支持各类产业基金、天使基金与创新载体有效嫁接,形成“基金加载体、孵化加投资”新型运作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立科技型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过程、精准性和差异化的投融资体系,加快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建设,深化科技资源与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机制,营造科技、金融、产业一体化的创新生态环境。(责任单位:锡山金投、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商务区)
2.提升科技服务水平。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谋划构建锡山科技创新云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科技服务,努力提供科技人才办事“不跑腿”或“最多跑一次”的便捷服务,积极推动科技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让企业便捷享受政策红利。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积极导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科技项目的立项决策、实施跟踪、项目验收和成果转化等进行绩效评估,构建成果导向的创新支持评价体系、边界清晰的容错试错机制和科学适度的风险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优化科技中介服务。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优质服务机构在锡山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流程的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与创投机构、专业协会、行业专家的对接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和渠道加强对长三角一体化科技产业发展态势分析,加强对拟引进科技项目的评价和筛选,为项目落地决策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4.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建立锡山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创建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促进重大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强化知识产权源头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锡山科技创新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实施首试首用行动。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建立锡山科创成果集中展示中心,以线下产品实物、展板、视频等形式宣传介绍代表性科技企业产品,打造“展示交易、共享共创”的科创产业服务平台,实现供需双方精准对接,促进科技新品在锡山首试首用,并在试点试用、采购租用、示范应用、初期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大力倡导包容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广泛倡导树立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鲜明导向,加强创新舆论宣传,强化典型引路,开展创新发展“领军人才(团队)”和“领军企业”典型选树工作,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科创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研究推进工作机制和重大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驱动核心战略推进,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管理,及时制定推进计划和实施细则,确保本实施意见有效落实。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科技人才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完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
(三)强化要素保障。区级集中统筹配置创新资源,统一谋划布局重大平台、重大载体、重大项目。探索建立新型产业用地配置方式,深化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保障科创载体建设用地,统筹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强化督导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区科创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实施目标、任务、节点和责任人一体化推进。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督导通报制度,每季度反馈、每半年通报。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年度考核力度,确保高效完成目标任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各镇(街道)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开发区、商务区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本实施意见与我区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府发〔2021〕6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锡山区委 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21〕4号)文件精神,围绕“做全市重要增长极、当改革创新先行军”的要求,坚定不移实施产业强区主导战略,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大力壮大企业实力,着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全区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十四五”期间全区累计安排总额不低于25亿元的扶持资金,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头部企业发展。引导发展质量高、综合实力好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效益突出、综合竞争力优势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头部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后连续3年内,每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含省市补助);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今后提升能级的,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含省市补助);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第二年起在锡山扩大投资,给予投资额2%的投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省市补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区内企业发起的成功并购区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50万元(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进一步做好全方位服务,加大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和资源倾斜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上市氛围。支持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良好、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科创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启动境内外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通过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成功实现上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优先向区内拟上市企业推荐。(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4.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全力推进“四新四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围绕“产业集群+特色专业园区”,大力实施“造链、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链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催生“链”式效应,加快培育“链主”企业,打造结构合理的产业“链主”梯队。每年重点培育2-3家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广阔、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5.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与发展壮大,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遴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大幅度提高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对区创新型龙头企业给予科研支持、平台补助、融资支持、贡献奖励、人才补贴等扶持政策,最高支持1亿元;对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的,通过市级认定最高奖励30万元,通过省级认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支持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对已取得科技成果并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较大市场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给予奖励。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根据当年度企业项目合作有效支出凭证的2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鼓励企业改造提升
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增长方式,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且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对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对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6%、7%、8%的补助(含市级补助)。加大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力度,对落户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技改项目,在技改补助比例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支持安全环保改造。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环保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全方位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环保发展水平。经认定为安全环保技改的项目,新增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满300万元即给予补助,其中对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的项目给予5%的补助,对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按前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支持节能降耗改造。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11.支持企业智能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大对智能装备和技术的投入,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50%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对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对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8%、9%、10%的补助(含市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优先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智能化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在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智能制造水平高的行业中选择优势骨干企业,分类分步实施一批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强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创建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灯塔工厂。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最高分别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五级、四级、三级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支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装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推进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开展智能制造咨询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打通智能化升级改造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并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对为企业智能化升级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经认定,按不超过当年度服务本地项目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4.支持发展工业互联网。鼓励企业主动承担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打造工业互联网领域示范标杆。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信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强链拓市”专项行动重点合作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对通过国家评定并取得评定证书的企业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当年度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15.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树立以实绩论英雄、以贡献比高低的发展导向,增强企业家荣誉感和获得感,激励企业家创新创造创业,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年度纳税额排名全区前20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第一名)、6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30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20万元(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奖励。对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全区排名前20位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全区排名前20位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6.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服务,推动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对进入升规后备企业培育库,且入库后连续两年开票销售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未退规且当年产值增幅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幅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7.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将价值链由以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延伸。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延伸企业服务链条。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创建品牌产品。鼓励企业增强品牌创建意识,加快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对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9.支持提升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办法,加强质量建设。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0.支持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作为第一起草单位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修订标准的资助额度不高于制订标准的60%;第二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80%;第三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60%。(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1.深入实施“锡山英才计划”。对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其中对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支持;经评审认定,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人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研发场租减免、研修培训等支持,对人才个人给予租房、购房、购车、园林文化、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全方位支持。深化金融支撑,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对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的引导性支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我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对平台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
22.加快培养引进紧缺人才。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持续提升企业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每年组织企业高管赴知名高校培训和名企对标学习。(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表彰激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弘扬和激发企业家精神,宣传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氛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24.支持企业用地再开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用地改造,提升空间利用。鼓励企业自主改造存量土地。符合相关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及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在各项审核批准后且用于企业自身核心业务发展,对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25.引导企业提高亩均效益。通过实施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引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亩均产出水平。每年评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前10位的“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6.实施资源绩效分类分级。开展全面绩效评估,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深化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对不同类别企业在用地、用能、用水、用电、排污、金融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供给政策,对优质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低效企业倒逼转型。(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锡山生态环境局)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锡山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由转贷应急资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企业完成续贷。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机制,设立总规模不少于75亿元的产业投资母基金,撬动引导各类资本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入到先进制造业领域,切实增加优质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加大普惠金融力度,区信泰担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增信担保,孵化企业信用能力,落实政策性普惠,并按1%/年(单户500万元以下)的最优费率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锡山金投)
28.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大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和协同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坚持“无事不扰、有事必到”,深化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政策一体化综合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精准服务。深化政府数据共享,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29.支持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境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的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30.推动企业集群配套协作。鼓励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开展配套协作,对年新增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采购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推动产业集群协作配套的服务平台,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锡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时,原则上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强度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政策中明确分档奖励的按照降一个档次给予奖励,其它按照50%给予奖励(科技创新项目除外)。在评审年度奖励扶持资金时,考虑企业当年度对锡山财政的贡献情况,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锡山财政的贡献额。在兑现扶持资金时,结合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差别化政策执行。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信用等级不达标等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镇(街道)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开发区、商务区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本意见中与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未明确扶持政策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区政府关于建立锡山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锡府发〔2021〕7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全区金融工作统筹谋划和协调联动,进一步推动发挥金融机构在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产业强区主导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提升金融服务环境,助推全区高质量发展,决定建立锡山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区金融工作,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订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大对我区实体经济、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专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发展的建议;研究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化解的重大企业债务风险、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重大涉稳风险,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金融风险协调处置事项;区相关部门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发展状况、政府和重点企业投融资需求情况等;驻区金融机构通报业务经营机制和金融产品体系、支持实体经济政策、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以及化解措施、工作建议等;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金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相关筹备工作,布置交办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如经联席会议特别要求的,可以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锡山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附件
锡山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周建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召集人:陆晓波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冯  霄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虞静珠  区法院副院长
          陆  军  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专职副局长
          汤  屹  区科技局副局长
          程宇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徐  卿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陆  军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黄新丰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顾春新  区水利局副局长
          邹晴中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滕文杰  区商务局副局长
丁军武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益  区税务局副局长
          张  栋  锡山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星钢  农发行锡山支行行长
          朱  伟  工商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陈志良  农业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蒋志军  中国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朱  镕  建设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孙爱俊  交通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朱逸文  交通银行锡东支行行长
朱  敏  中信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吴慧栋  光大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曹岭松  华夏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许志群  广发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杨敏明  招商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倪  健  浦发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武  刚  兴业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周丽鸽  民生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张晓龙  平安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陆  杰  恒丰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杨  洁  江苏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杨开敏  南京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金松鹤  宁波银行锡山支行负责人
陈思源  无锡农商行锡山支行行长
蔡  鹏  邮储银行锡山支行行长
陆银海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长
奚国光  锡商银行行长
张宏峰  人保财险锡山支公司总经理
李  娟  中国人寿锡山支公司总经理
张晓林  平安产险锡山支公司总经理
徐  坚  太保产险锡山支公司总经理
郁  华  太保寿险锡山支公司总经理
区发展改革委陆军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邹宁倩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动变更,不再另行发文,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试行)的通知
锡府办〔2021〕17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锡山区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锡山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激发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要求部署,大力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人力资源和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商贸服务四大生活性服务业,着力畅通消费内循环,聚焦工作重点,挖掘增长潜力,壮大服务业规模,提升锡山现代服务业结构层次和服务能力,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每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25家,三年累计新增75家,力争到2023年,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180家左右。每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100家,三年累计新增300家,力争到2023年,全区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达到800家。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40家左右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作为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全区升规后备企业库,行业分类为: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500万元(不含)之间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8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教育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年营业收入在16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之间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每年筛选100家左右发展前景较好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作为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全区升限后备企业库,行业分类为:年营业收入400万元-500万元(不含)之间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16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批发企业。对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分别纳入建档立卡,跟踪服务,加强监测,动态管理,促进企业升级。每半年组织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纳入到升规升限后备企业库,对入库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区税务局每年对入库企业名单核实调整更新,对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取消入库资格。(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二)促进项目入规列统。各板块全面梳理近2年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和在建服务业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专人服务。对已签约项目,加快推动落地转化、开工建设;对在建项目,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加快建成投用并入规列统。(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落实专项扶持政策。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对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升规后备企业库,且入库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达15%及以上或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统后次年未退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范畴营业收入平均增幅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幅全区排名前十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库(批发业与零售业)的,给予该企业一定的奖励。限上零售业按照零售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限上批发业按照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批发业、零售业各自总量前十中取申报年度增幅前三名且增幅高于全区限上增幅的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列统后次年未退限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范畴(限上零售、限上批发)营业收入平均增幅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开发区、商务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加强企业的要素保障力度,优先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大力度为企业提供现代企业管理、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政策法规等各类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四)保障企业应统尽统。对于税务系统中已达规模以上还未入库的企业,主动上门,动员其依法入统。对于个体户和非独立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指导其转为独立法人单位。(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对企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培育库企业,帮助企业畅通销售渠道,支持企业利用线上线下新模式扩大销售;对新列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培训,协助企业做好统计基础建设及数据上报工作;主动对接服务新进规升限企业,根据规定加快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推进重点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协同、数据共享,共同推动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听取各板块、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企业升规升限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二)细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各板块要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要加大排摸力度,准确梳理企业信息;要加强信息监测,确保升规升限后备企业培育库动态更新;要突出分类指导,引导好各类企业进规升级。各板块、各部门要健全服务长效机制,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政策落实、创新创业、进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定期为培育对象企业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送温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指标任务纳入区对各板块高质量发展考核范畴,明确每年的进度目标,并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板块。建立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局)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22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有关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协调
4.6 处置措施
4.7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事故调查
5.4 事后恢复
5.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6.8 技术支持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及审批
7.2 评估与修订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9 附件
9.1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2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锡山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救援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减少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锡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锡山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在其他行政区域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
(3)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危化品运输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区其他各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属地党委政府为主。区各有关部门与事发地属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锡东新城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或镇(街道)应急预案,化工园区应急预案,危化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
2. 组织体系
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
2.1 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组织成立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现场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锡山供电服务中心、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
(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3)指导协调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
(4)评估分析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制定、评估、修订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与其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
(6)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有关成员单位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新闻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做好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粮食调运,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区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区科学技术局:协助做好各类科研机构和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有关物资。
(6)区民政局:负责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8)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危化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化品事故所需运输车辆应急资源,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2)区水利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3)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药生产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加油站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要品的供应。
(1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化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拨。依法组织指导危化品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18)区总工会:参加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9)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协调组织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协助组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易制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2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21)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制订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2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保障撤离通道交通安全通畅。
(23)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危化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协助开展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4)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建立应急通信系统;配合做好新闻发布、报道和宣传引导工作。
(25)锡山供电服务中心:为事故救援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与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指定牵头部门,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4)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6)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7)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舆情新闻组、善后处置组、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事发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发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区城市管理局、事发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事发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锡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属地政府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锡山供电服务中心、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舆情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和集体采访,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和新闻应对发布;负责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属地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属地政府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锡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9)专家组:依托上级危化品生产安全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参与本辖区内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并负责事发地周边可能受影响的企业职工和村庄居民的安全防范,组织紧急情况下的撤离、疏散工作。
2.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危化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演练和评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事故发生时,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立即采取先期处置,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相关基础技术资料,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本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上级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开展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针对化工园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存在“多米诺”效应的危化品生产安全风险,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属地政府应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3)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可能引发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研判、分析本地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趋势,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规范危化品产业布局,落实总体规划对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防治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化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3.2 监测与预警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危化品的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1 监测预警类型
(1)异常预警。区应急管理局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的动态监测和自动预警,监测预警数据实现实时传输、上下互联。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预警信息同步传输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联动预警。当危化品从业单位发布危化品生产安全预警信息时,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周边企业,启动联动预警行动。当危化品从业单位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预警及防范工作。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按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评估,视评估结果需要,按以下规定立即通过无锡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类型、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区政府,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
4.1 信息报告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属地政府报告,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拨打110、119或120,并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88211852。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分析处理,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区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上报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在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的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及时开展信息初报和续报工作。信息初报或报警内容包括:报警人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危化品名称、种类、数量,事故原因、类别、性质、主要物料、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6)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处置进展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周边企事业单位等立即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按照属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有序开展自救互救、转移避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8)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3 启动响应
当一般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区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其他需要立即启动区应急响应的情况包括:
(1)发生较大以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2)接到事故企业所在地属地政府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增援请求的。
(3)接到上级关于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增援指示的。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4.4 分级响应
根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应急响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由国务院安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指挥,区指挥部服从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二级应急响应:按《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或其指派的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区指挥部服从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三级应急响应:按《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其指派的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区指挥部服从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区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政府支援。事发地属地政府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
4.5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掌握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态进展情况,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赴现场直接指挥协调。事发地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相对安全、有明显标志的区域,明确通信联络方式。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完善应急行动方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救援工作组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现场指挥长统一领导下,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属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当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现场所有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遵守规定的指挥关系、调用权限和协同机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将参与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社会组织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6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
(2)危化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
(6)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资源情况。
(7)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根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属地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7)现场洗消。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需要正确使用洗消药剂,迅速采取洗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人员造成的危害,对受污染的工具和装备进行洗消。
(8)现场清理。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7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根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事故现场处置要点如下:
4.7.1 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对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化品性质,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断电、禁绝火源,并立即有序疏散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火势蔓延途径及二次爆炸可能性、被困人员情况等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订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将伤情较重者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对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口等处,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
(5)环境保护和监测。立即回收、引流、处理灭火后的残留物料和消防废水,关闭清污分流切换阀,同时对装置区域清净下水总排放口进行截堵,将发生水质突变的污水调入事故水池。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6)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
4.7.2 危化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警戒疏散。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化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断电、禁绝火源,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疏散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订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将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对于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5)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6)环境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7)现场洗消。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现场受到有毒或腐蚀性泄漏介质污染的人员、装备和环境进行洗消,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测,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8)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
其他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现场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一般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开展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具体发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4.9 应急结束
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5.2 保险理赔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辖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和理赔服务工作,及时统筹做好承保排查统计和后续理赔服务工作。保险机构按照急事先办的原则,确保及时拨付赔款。事发地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保险机构顺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条件。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4 事后恢复
危化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影响的属地政府应结合事故调查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
区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为受影响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区内其他地区提供支援。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5 总结评估
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区政府。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当配合区政府开展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提供有关信息。
调查较大以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改进意见。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及其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掌握区域内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区应急委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应当将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化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确保应急设施和装备能够第一时间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指导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化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在室内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制定应急预案。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区政府。
区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运营商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8 技术支持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开展研究用于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及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7.2 评估与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1 宣传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做好公益宣传,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村(居)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
7.3.2 培训
区政府,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7.3.3 演练
(1)区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对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 附则
(1)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预案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附件
9.1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2 无锡市锡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23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无锡市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锡府发〔2005〕32号)即行废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无锡市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协调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7.2 救灾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人力资源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科技保障
7.11 宣传和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审批
8.2 预案培训演练
9 附则
10 附件
10.1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10.2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锡山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0.1。
2.1 协调指挥机构
锡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区妇女联合会、区红十字会、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慈善会、锡山供电服务中心、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锡东新城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减灾委的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成员单位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把握救灾宣传工作导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网络新闻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减灾委的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保障受灾地区应急救灾物资供应,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配合无锡银保监分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预防自然灾害建设和应急抢护,确保受灾地区公共通信联络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按规定保障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拨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负责倒损住房的完损等级评定、修复建造质量监管等工作。
(9)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协助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11)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13)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应急救援工作,接收、报告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灾情期间哄抬物价、借机涨价、囤积居奇的违法行为。
(17)区统计局:配合做好灾情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18)区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19)区妇女联合会: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20)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向受难者及受影响群众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灾后重建与救济工作。
(21)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救灾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助物资以及破坏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2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3)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2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全力保障灾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导车辆快速进出灾区。
(25)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施救与抢险工作。
(26)区慈善会: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募捐工作。
(27)锡山供电服务中心:为灾害应急救助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28)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为灾害应急救助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区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提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紧急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受灾属地政府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保证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协调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生活救助组:由受灾属地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4)物资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根据季节和灾情预测,储备适量的衣被、帐篷、睡袋等物资,形成一定储备规模;同时,对社会仓储、物流资源,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适时征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搞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
(5)卫生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设施抢修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锡山供电服务中心、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供气、供水等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7)接收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募捐活动;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救灾部门的援助支持。
(8)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减灾委相关单位和受灾属地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信息数据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及时获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属地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属地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本区行政区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区政府,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每日将全天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本行政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5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0.2。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分级标准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区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图5-1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流程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属地政府参加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区消防救援大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④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救助受灾人员
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咨询与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受灾属地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区妇女联合会协助受灾属地政府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无锡银保监分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⑮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恢复基础设施
①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锡山供电服务中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区水利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⑥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管理灾情信息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减灾委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③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及负面舆情管控工作,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②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副区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区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图5-2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流程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分管副区长或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④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救助受灾人员
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咨询与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受灾属地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区妇女联合会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无锡银保监分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⑮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恢复基础设施
①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锡山供电服务中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区水利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⑥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管理灾情信息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减灾委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③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②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区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图5-3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启动流程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救助受灾人员
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咨询与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⑤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⑦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受灾属地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⑧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区妇女联合会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⑪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无锡银保监分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⑬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恢复基础设施
①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锡山供电服务中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区水利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⑥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管理灾情信息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减灾委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②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启动区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图5-4 锡山区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流程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区消防救援大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救助受灾人员
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咨询与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⑤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小时内调运到位。
⑦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受灾属地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⑧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区妇女联合会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⑪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无锡银保监分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⑬区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恢复基础设施
①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锡山供电服务中心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
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管理灾情信息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减灾委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属地政府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属地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受灾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和受灾属地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属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属地政府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地区冬春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属地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财政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受灾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属地政府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属地政府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7.1.1 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救灾物资保障
7.2.1 发挥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功能,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属地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6.1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属地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受灾社会治安秩序。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配合市相关部门建设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8.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9.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10 科技保障
7.10.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2 科技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涉灾部门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4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受灾地区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10.5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10.6 区水利部门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1 宣传和培训
7.11.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1.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预案培训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每两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21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锡山区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锡府发〔2007〕93号)即行废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处置机构
3 预防预报、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森林防火区域划分
3.2 森林火灾预防
3.3 火险预测预报
3.4 林火监测
3.5 森林火险预警
3.6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5 转移安置
4.6 医疗救护
4.7 保护重要目标
4.8 维护社会治安
4.9 火场清理
4.10 灾情发布
4.11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运输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财力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安全、快速、高效,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无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应对森林火灾时及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逐步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锡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锡东新城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镇(街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森防指指示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扑救工作。
2.1.1 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民宗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和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森防指职责
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协调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之间及区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执行区森防指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区有关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协调征用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调遣辖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合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损失评估;配合协助开展区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做好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也应设立办公室,并明确办公室主任和防火专管员。
2.3 成员单位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组织网络等新媒体,做好网上舆情引导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锡部队参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建设项目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4)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林区学校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设施安全。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争取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按照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工作。
(6)区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协助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
(7)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等工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力调配组织工作;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由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林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10)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协助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1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卫生部门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组织、调配区级或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组织、调度、协调批量危重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区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区民宗局:负责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周边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4)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森林火案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履行森林防火预防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市、区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查检查等防火工作。
(1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负责协调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组织火场交通管制。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工作。
(18)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负责协调本企业配合区森林火灾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配合区森防指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9)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巡查督查、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防火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处置机构
2.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火情发生后,属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成立赴火场工作组,人员从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调集。
如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由属地政府扑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区赴火场工作组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并通知区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区人民武装部等有关单位作好扑救力量抽调准备。
如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由区森防指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扑火救灾工作,并指定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属地政府和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区森防指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森防指主要领导应到火场担任现场指挥长。如火势仍难以控制,按有关规定请求无锡市支援。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森林消防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2.4.3 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通信保障、疏散警戒、后勤保障、医疗卫生、专家咨询、信息发布和转移安置等工作组,具体工作分工及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起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区森林火灾总结报告,负责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火灾扑救组
组成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汇报火场信息,根据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力、风向及火情动态,提出作战方案,建议调集扑救人员和物资,并组织现场扑救。
(3)通信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其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按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解决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联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疏散警戒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区森防指的指示,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对火场周边进行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人员疏散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
(5)后勤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其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火灾扑灭后负责回收剩余物资;做好其它相关保障工作。
(6)医疗卫生组
组成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锡山公安分局等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组织护送医院治疗。
(7)专家咨询组
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8)信息发布组
组成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其中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和火灾扑救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9)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属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属地政府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作组设置和组成单位可适当调整。
3 预防预报、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森林防火区域划分
一级防火区(省级重点防火单位):暂无。
二级防火区(市级重点防火单位):吼山地区及连片的松、杉、柏易燃林集中分布区。
三级防火区:除一级、二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和邻近的宜林荒山地。
3.2 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常识;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道路两侧、坟头周围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 火险预测预报
依托市气象局制作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根据需要协助市气象局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全面跟踪火场天气实况,及时发布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4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个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点、地面巡护人员、上山道口护林员等对全区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监测。
3.5 森林火险预警
3.5.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林火扑救难度极大,极度危险。
橙色预警: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高度危险。
黄色预警: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蓝色预警: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3.5.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部门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3.5.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林火远程监控和瞭望监测,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属地政府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并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属地政府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6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归口上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接报或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6.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区森防指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和省、市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6.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3.6.3 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区森防指应向上级森防指提出支援请求,由上级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区森防指在上级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本区应对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Ⅳ级响应
4.1.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明火半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1.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
(2)区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及时调动本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火灾点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请求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条件;
(5)协调做好跨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支援力量、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组织紧急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安排生活救助物资;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8)协调相关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火灾信息,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1.2 Ⅲ级响应
4.1.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跨镇(街道)未能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需要向市级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1.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政府、市森防指报告火情;
(2)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及时向市森防指请求指导扑救,同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
(3)及时向市森防指续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请求跨区支援;
(4)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落实市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1.3 Ⅱ级响应
4.1.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它地方发生4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两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1.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指挥扑救,全区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在上级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同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
(2)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落实省、市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1.4 Ⅰ级响应
4.1.4.1 启动条件
(1)确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它地方发生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区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4.1.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落实上级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分区,分别任命分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分区的组织指挥。
本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防指的指挥。执行跨县级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本级森防指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4.3 扑火原则
在扑火安全上,现场指挥员要根据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合理安排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
4.4.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属地政府森防指提出的申请,区森防指可以协调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武警、解放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时,由区森防指向调出地森防指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森防指组织实施。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由区森防指根据火场形势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配,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4.4.4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森防指报区政府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 转移安置
区、属地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单位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7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8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10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由区森防指发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11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5 后期处理
5.1 调查评估
公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林业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保障,为森林火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2 通信保障
建立区、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依托区级调度指挥中心和吼山、斗山地区两个固定中继台,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无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互联网及有线电话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基础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队伍保障
加强区、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两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山区所在镇(街道)和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森防指及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物资保障
区政府,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防指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灭火装备水平;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区森防指要在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点,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确保第一时间扑火需要。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分别由区内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 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6.6 技术保障
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警报等技术保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为扑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7 培训演练
6.7.1 培训
区森防指和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7.2 演练
区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随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锡山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锡府办〔2021〕28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省、部、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民反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协同、公安主打、社会联动、网格管控、全民参与”的通网诈骗防范机制,努力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全民反诈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在我区的高发多发态势。经研究,决定建立锡山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蒋文伟  副区长、锡山公安分局局长
召 集 人:沈  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蒋俊军  锡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谢旭东  区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主任
曹  彪  区法院副院长
徐  峰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  盛  区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网信办专职
        副主任
沈  锋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过育东  区委台办副主任      
顾仲明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顾君伟  区司法局副局长
许  健  区财政局副局长
董  斌  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周铁军  区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丁军武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施俐臣  区政府外办专职副主任
陆  军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专职副局长
华晓薇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副主任
陆晓飞  无锡海关驻锡山办事处副主任
何云龙  区电信分局副局长
秦志伟  中国移动锡山分公司总经理
陆  强  中国联通锡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锡山公安分局,锡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义远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递补。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府办〔2021〕30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基金〔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基金〔2021〕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者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由区级财政或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相关产业和重点领域的资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或母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出资,是指区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区镇(街道)联动资金、收回再安排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宗旨是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引导集聚各类资本、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下设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区国资办)、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为基金管委会成员。
基金管委会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重要管理制度,审定政府投资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调整、退出等事宜,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对同一子基金(企业或项目)累计50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对外投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等。为优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企业、项目的决策流程,基金管委会授权指定主体(区属国资公司董事会或母基金管理人或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同一子基金(企业或项目)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进行自主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区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筹措和拨付财政出资资金,牵头拟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及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研究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定期征集企业、项目投资需求,加强基金和项目对接服务,加强政策联动。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基金,推动国有投资机构协同投资等相关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为政府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投贷保联动”等形式促进基金投资效果放大;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可以投资子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具体的企业、项目。
子基金指由母基金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特色或支持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投资基金。
为保持适度竞争、分散投资风险,更好地支持细分产业发展,根据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适当数量的子基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子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条件确定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外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基金管理制度,围绕目标定位和政策功能,落实政策目标,有效发挥引导放大、资源集聚和资本供给等作用,支持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和重点领域发展;
(三)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项目尽调,提出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决策,并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议;
(四)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基金治理体系,促进基金高效运作和规范管理;
(五)加强基金投后管理和绩效评价,督促所投基金和项目达成预期目标,提高基金运作整体成效;
(六)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基金运营、投资损益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七)基金管委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投资范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体现国家、省、市、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围绕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向支持创新创业创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聚焦总部经济、枢纽经济、数字经济、新能源经济,重点支持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和先进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区限制行业。
第十四条 基金设立的基本程序。母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支持产业发展要求,在统筹评估设立需求、市场运作空间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组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或基金管委会决策,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管理。母基金出资人含二个以上的,各出资人出资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同比例到位,具体时间规定在协议中明确。
子基金由母基金出资参与,由区级相关部门、母基金出资人、母基金管理人或子基金发起人提议,经母基金管理人择优遴选、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和投资决策通过后,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管理。各子基金出资人出资资金须按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同比例到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位的,须在协议中明确,并确定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母基金可以通过针对性让利、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或者直接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认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在拟设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三)团队成员包括产业、金融、财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四)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五)核心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专业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已募集或取得认缴出资意向规模达到拟设基金总规模30%的予以优先准入;
(七)自觉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金协议约定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母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母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统称基金协议)。基金协议应当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八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率等根据基金功能定位、运作目标和市场化程度,参照市场通行惯例确定,并与基金运作绩效挂钩。子基金管理人和母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不重复收费,具体由委托管理协议确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子基金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请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现子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运作方式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拟设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对由政府主导的特殊目的子基金(含天使基金)的出资额可以不受拟设子基金募集规模30%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高于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高于基金规模的20%。母基金及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一般不作为最大出资人。经基金管委会批准或基金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特殊目的投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20%的,子基金原则上在锡山区域范围内注册(契约制基金除外),并且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
子基金投资锡山区域范围内企业、项目的资金及其他价值贡献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的0.5倍。
前款所称锡山区域范围内企业、项目及其他价值贡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投资企业的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锡山区域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重要子公司、分公司位于锡山区域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其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重要子公司与分公司等设立或迁入锡山区域范围内(子公司与分公司资产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四)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锡山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者利润,约定通过锡山区域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五)引导子基金及其关联主体所投公司/企业(以下简称“所投企业”)或关联方将其注册地迁址至锡山区;子基金及其关联主体引导所投企业或其关联方在锡山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研发中心等经营实体;推动子基金及其关联主体所投企业或其关联方被注册在锡山区的企业收购兼并;协调导入产业资源;引入行业领军人物等其他锡山区政府认可的重大贡献;子基金及其关联主体提供有效产业招商信息,并签约落户锡山区。(其他价值贡献由区基金管理委员会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条件允许的,母基金管理人应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基金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对违反基金协议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条件不允许无法在基金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应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锡山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业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其他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母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公司股权或股份、合伙份额,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子基金和直投企业、项目的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母基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基金和直投企业、项目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五章 基金终止和基金退出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母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约定,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母基金一般应当退出。
子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母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终止或母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的,母基金出资额和归属母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收回的资金及母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协议签署满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区级财政出资拨付基金账户满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区政府或基金管委会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解缴手续。
第六章 管理机制和评价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重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母基金及子基金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变动、合并、清算等。
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母基金和母基金直投企业(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母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规范管理,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母基金管理人及时披露子基金相关情况。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建议。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备案管理机制。母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协议、GP管理人信息等资料应当在完成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基金(企业或项目)设立、尽调、审批、合同等资料在完成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母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企业或项目)的投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基金(企业或项目)进行走访,加强对子基金(企业或项目)考核,定期将子基金(企业或项目)运行报告、考核等情况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出现中止、终止、退出等情况,母基金管理人应按协议约定启动相应机制,并将相关情况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实施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商务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使用财政资金已经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基金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基金协议执行;基金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基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附件
无锡市锡山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  任:周建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陆晓波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叶上山  区科技局
唐  皓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
        王  洪  区财政局局长
周品飞  区商务局局长
        华维晔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周嘉模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陆  军  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区地方金融监管
局专职副局长
            徐  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华晓东  区财政局副局长,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王晓东  商务区财政局局长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财政局,王洪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全区政府投资基金重要管理制度,审定政府投资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调整、退出等事宜,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对同一子基金(企业或项目)累计50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对外投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授权指定主体(区属国资公司董事会或母基金管理人或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同一子基金(企业或项目)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进行自主决策。涉及专业对外投资等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以及其他需要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和协调的工作。
 
工作动态
锡山首批24个产业项目集中开工总投资143亿元
2月26日,元宵佳节,无锡又迎来了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开工。锡山区首批集中开工的24个产业项目,总投资143亿元,今年计划投资61亿元,涵盖集成电路、智能生产、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多个产业领域,项目普遍具有投资体量大、综合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特点,特别是哈威、鹰普等“造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的落地,将有力推动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为锡山产业转型注入澎湃动力、提供强劲支撑。
 
首届云林故里书画、摄影大赛作品展在中国乡镇企业博物馆开幕
 3月13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问道云林”——首届云林故里书画、摄影大赛作品展在中国乡镇企业博物馆开幕。区委副书记、区政协主席言国强宣布开幕,区领导徐悦、张琳、陈奕参加活动。此次大赛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书画摄影作品一千多件,经遴选,163件优秀作品入围展览,开幕式现场还为获奖者颁发了荣誉证书。
 
红豆集团两大智能项目开工
3月12日,红豆股份智能配送中心暨紫杉药业抗肿瘤制剂智能工厂奠基仪式举行。市委书记黄钦宣布项目开工。据悉,智能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投资总额7亿元,占地面积202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项目规划设计存储能力3400万件,峰值业务处理能力105万件/天,预计202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
 
锡山区人民政府与中信协同单位战略合作签约
 3月22日上午,锡山区人民政府与中信协同单位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本着合作共赢、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平等守信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地方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中信协同单位将充分利用服务资源和产品优势,积极支持锡山重大建设项目融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等,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
 
总投资161亿元锡山又一批重大项目开竣工
 4月6日上午,锡山区举行2021年重大工程项目开竣工仪式,总投资161亿元的84个重大项目集中开竣工,为建设美丽锡山新征程又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此次集中开竣工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开工项目54个、总投资126亿元,涉及交通、住房、环保、文体等多个领域,具有项目数量多、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特点。其中,大成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高铁TBD与宛山湖科技城相互联动的快速通道,对我区构建形成“一廊两区、双核多点”的创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东融中心(含区行政审批中心、大数据中心、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的建设,将进一步提高区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质量,方便全区人民办事,提升社会现代化综合治理水平。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是锡山区教育规划发展、完善片区学校布点、满足新增人口教育资源配置的需要,是提高锡山区学校整体办学质量、推动高中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场集中竣工的项目有30个,总投资约35亿元,主要包括新湖南苑、新羊大道南延新建、东亭中学原址改扩建、查桥实验小学新建、南兴塘河云林滨水公园、港陈路改造等民生工程。
 
重点大学研究院落子锡山
4月12日,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与湖南大学合作共建的湖南大学无锡半导体先进制造研究院项目正式签约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