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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 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1-00498 发文日期 2021-04-08 公开日期 2021-04-1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山区人社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0〕26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就新一轮政策中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实地营业执照片进行办理,也可自行至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向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办理,并上传或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实地营业执照片。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3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自行至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创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创业对象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为创业人员所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创业对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的其他各类社保补贴)。

  (三)申领流程

  根据人员类别及参保形式,参照社保补贴申领流程执行。

  五、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首次在锡注册登记起3年内,且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每年进行系统比对,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信息推送至本人,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自行至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确认通过名单在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条件仍按《无锡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锡人社发〔2018〕253号)执行。

  市级小微创业基地认定条件为: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2年及以上;2.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或属政府(街道、社区、村)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3.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在孵创业实体入驻不少于1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20%;4.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

  (二)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的市、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累计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市级建设奖励。市级小微创业基地的建设奖励为15万元。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将认定结果推送至相关基地,符合享受基地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区人社部门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市级小微创业基地认定按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与众创空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建设奖励。具体认定材料及流程按《无锡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锡人社发〔2018〕253号)执行。

  七、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年度综合评估达A类或B类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省级及以上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A、B类的,分别按照12万元、8万元给予补贴;对市级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A、B类的,分别按照7.2万元、4.8万元给予补贴(其中市级小微创业基地按此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将评估结果推送至区人社部门及相关基地,符合补贴条件的基地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区人社部门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八、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成功孵化初创企业的,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初创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其中市级小微创业基地按每户5000元给予补贴)。孵化成功认定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孵化成功企业的相关信息,区人社部门进行系统比对,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九、其它

  (一)本通知中首次成功创业是指创业者首次在无锡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各项创业扶持补贴应在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或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的申请对象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不得申请。

  (三)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申请相关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大市范围内创业均可向创业所在地申请享受各类创业扶持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锡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补贴。

  (四)本通知中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3+2”中高职在校生以其入学后第4年进入高职教育起视为高校在校生。小微创业者含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执行。

  (五)创业场地的租赁双方如属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创业租金补贴不可享受。对上传或提供实地营业执照片的,要求真实清晰,信息完整,具体包括经营场地外景、单位标识、具体地址与经营范围一致的照片各一张。

  (六)补贴对象如属下列身份需提供:1.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2.大学生村官提供区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七)各级经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审核工作,按规定做好各项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的台账工作。财政、人社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各项创业扶持补贴资金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9〕129号)及其补充通知(锡财社〔2020〕37号)规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创业基地服务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等实际情况,统筹上级和本级就业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在当年度按因素法分配各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下达各区,其中,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分担办法仍按锡财社〔2009〕22号、锡财〔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新的分担办法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实行项目管理,在按项目法分配各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下达各区。

  十、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13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扶持补贴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十一、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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