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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政报(2021年第1期)
锡山政报(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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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选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锡府办〔2021〕6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9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府办〔2021〕10号)
 
人事任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包益诚同志任职的通知(锡府人〔2021〕1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陈伟等12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锡府人〔2021〕2号)
 
工作动态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锡山区分校揭牌
确成硅化成功当选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 
锡山与无锡广电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南信大滨江学院转设为无锡学院
我区上榜“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
 
文件选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锡府办〔2021〕6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锡山区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创新导向,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健全土地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线,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收益留存集体,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源头活水”。
(二)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有秩序、分步骤稳妥推进,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遵循“先行先试→完善提升→增量扩面→全面推进”步骤安排,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体系。
(三)注重节约集约。通过整合创新和灵活运用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入市改革政策相结合,实施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四)坚持公开交易。打造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流程,完善入市交易价格、入市交易规则、入市交易机制,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五)保障收益分配。科学制定土地增值收益相关管理办法,坚持统筹协调、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充分发挥镇级集体的统筹作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模式和程序,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制度,探索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机制,以试点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法,探索形成适度超前、操作性强,可复制、能推广的成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积累经验。
四、试点内容
(一)确定入市范围与入市类型
在锡山区行政范围内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应立足产业基础和现实需求,集约化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化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重点支持特色田园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
(二)明确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也可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确定入市途径
1.允许就地直接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在本地直接使用的,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直接就地入市。
2.鼓励异地调整入市。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经各方协调一致,可采取布局调整等方式合理利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先垦后用的方式,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范围内调整使用。
3.探索城中村整治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本集体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可按规定纳入入市范围。
(四)建立市场交易规则
1.建立高效的市场交易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兼顾效率”的原则,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程序。经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现行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入市主体或委托入市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江苏省土地市场网、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专栏以及相关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建立统一的地价评估机制。进一步拓展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在新一轮基准地价体系修编完成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同类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土地价格应通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相关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抵押体系。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管理。按照“同权同价、同等抵押”的原则,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积极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强化金融服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支撑作用。
4.建立多方协同的监管服务机制。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服务作用,从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强化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管和服务。对入市土地开发建设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分析研究,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安排入市时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监管体系,确保规范、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五)规范入市决策程序
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入市主体、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入市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
(六)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1.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管理。以解决农民基本保障为前提,以农村持续发展及农民持续增收为基础,兼顾不同区域间土地增值收益平衡机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间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土地增值收益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
2.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益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协调推进入市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入市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
(二)强化督促指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精神,积极选择有条件的村庄开展工作。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协调服务,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导,及时发现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督查考核。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按职责分工、时序进度、完成时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同时,建立改革试点工作考核体系,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使用监管。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通过年度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动态巡查、用地诚信建档等措施,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加强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违法问题。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形式,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2.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3.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锡山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由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第三条  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有偿、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坚持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村民自愿、权益保障,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统一市场、统一监管,同权同责、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具体承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落实入市相关工作,并加强入市收益收支管理监管。 
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入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及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成。
第二章 入市范围、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  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业、商业等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并适合开发利用的,可直接入市。在保证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经各方协调一致,可采取布局调整等方式合理利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先垦后用的方式,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区内调整使用。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本集体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可按规定纳入入市范围。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人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包括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入股公司所有。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入市的,最高年限为工矿、仓储用地50年;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最低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权利来源文件,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具备开发条件; 
(四)无违法用地行为,无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定土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状况和所有权人意向申请,控制节奏,统筹安排年度出让计划。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镇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可由其作为入市实施主体;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授权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等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载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地块位置、四至、面积、开发用途等;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形式;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底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应明确是否设置保留底价;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十六条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协调小组定期召集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对提出入市申请的地块进行联合会审。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区发改委、工信局审核产业政策要求;
(二)锡山生态环境局审核环保要求;
(三)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审核各类规划、土地所有权、地类等。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实施主体向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入市申请书;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三)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四)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拟定入市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现行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入市主体或委托入市的实施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江苏省土地市场网和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专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专栏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受让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成交合同并按照规定签署监管协议。 
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应由出让人、受让人共同签订,并报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实行统一的格式文本,由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制定。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锡山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合同、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等资料。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土地价格应通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相关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区财政专户,由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开具土地出让款票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试点期间以向区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除政府收取的增值收益调节金之外的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使用和监管。主要用于量化股权、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辅助账户,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税收征管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续期和收回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关系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登记办法。 
    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应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明确物业持有和转让管理要求,受让人可依法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
(二)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应由受让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确需整体转让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同意,或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优先回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受让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续期。经出让人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继续使用土地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违反合同约定,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需征收为国有或出让人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可按出让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给与受让人相应补偿。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批准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三条  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锡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会同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锡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一)商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入市收入的 50%缴纳调节金;
(二)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入市收入的30%缴纳调节金;
(三)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方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尚未明确要征收契税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赁总额为入市收入。再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土地所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受让方和转让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时间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格结算当日,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照成交价款的缴纳进度同步代扣代缴调节金。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时间为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缴纳。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
第十五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锡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3
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锡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按规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分成收益部分归镇(街道)集体所有或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入市净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办)做好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镇级入市净收益应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办)统一管理,未建立或不健全的由镇(街道)财政代管,并设立专帐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可用于本镇(街道)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七条  村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列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管理,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可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发展具体用途时,按《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镇(街道)级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的程序,需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形成决议,方可有效,还需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村级集体资产应当由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成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村入市净收益的再收益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入市净收益管理台账,专门用于登记其入市取得的土地净收益及其再收益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村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在固定的公开栏和网上村委会对入市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同步公开。同时,将入市净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农经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实时监管。
第十三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区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对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办)加强对村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监管,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纪检部门对入市净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锡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出台新的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8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锡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锡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
3.2 应急工作组
3.3 专家组
3.4 搜救力量
3.5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水上搜救组织
4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
4.3 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要求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应急处置措施
5.4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5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应急行动终止(解除)
5.7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恢复重建
6.3 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救援力量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资源装备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7.11 区域合作保障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习
8.2 预案编制与衔接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应急预案体系示意图
9.2 险情处置与控制流程图
9.3 信息上报流程图
9.4 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
9.5 锡山区水上搜救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我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搜救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江苏省水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无锡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锡山区行政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港口(内河码头)内船舶、设施及其水上人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水上突发事件遇险搜救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相关预警、预防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以下“水上”均指锡山区行政辖区内河水域、港口(内河码头)等通航水域。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Ⅰ、Ⅱ、Ⅲ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其他受政府指派的参与协助的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救助生命,防止污染,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水上搜救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一安排,区和镇(街道)政府协调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事件分级
根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如下:
表1 突发事件分级表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Ⅰ级
(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Ⅱ级
(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Ⅲ级
(较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Ⅳ级
(一般)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注:以上有关数字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锡山区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搜救力量组成。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区水上搜救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水上搜救中心组成
区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和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锡山生态环境局、锡山公安分局和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等组成。
3.1.2 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修订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评审工作;
(3)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抢险、搜救、防治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掌握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动态情况;
(4)负责水上油污、危化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5)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并统一调度,指挥水上各类搜救力量进行救助,组织灾后处置和协调工作,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6)及时向区政府、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承担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航道水域的安全畅通工作,协调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协调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具体的水上搜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下,实施现场搜救,包括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救助,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等;加大航道规划、改造力度,建设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专业码头和专业服务区。
区应急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事故的协调联络。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由网信办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网络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协调调用救护车和药品,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咨询和指导。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将水上搜救中心各类工程及装备建设、配套设施更新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锡山公安分局: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搜救现场的治安工作;搜救行动中桥梁、道路、码头等场所交通管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指挥协调,参与受灾船舶的救助,查处水上搜救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刑事、治安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做好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兼顾航道通航能力,保障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船闸的畅通,根据需要提供遇险船员的中转安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上搜救期间对渔业船舶、渔业作业区和养殖区进行管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参与搜救行动,负责渔业作业区和养殖区预防、预警和救助行动。
区财政局:落实水上突发事件遇险搜救应急工作所需的区级经费保障。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旅游团队的疏导和劝返等工作。
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指导水上交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和处理。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4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承办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水上搜救应急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区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及时向区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汇报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4)组织、协调全区水上搜救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评审工作,监督检查水上救助队伍、装备的总体状况和水平;
(5)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及相关培训;
(6)定期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定期召集召开形势分析会议和安全例会;
(7)编制区水上搜救中心搜救经费预算,做好水上搜救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组织专业搜救队伍及人员进行培训,向区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对搜救人员、装备及时进行补充的建议。
3.2 应急工作组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前往现场处置,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锡山公安分局和有关新闻单位等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社会舆情的监督和管理。
(2)善后处理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锡山生态环境局、锡山公安分局和事件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被救人员的中转、安置,负责对环境损害的监测分析、消除和中和,防止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灾害。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由锡山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及当地派出所等组成,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和灾区水上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现场救助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锡山生态环境局、锡山公安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单位等组成,必要时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助。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搜寻救助,调配应急物资,提供应急物资保障,开展消防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相关区域的水文信息和天气预报、灾害性气象信息,为极端天气应对与搜寻救助提供决策依据,防止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灾害。
(5)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锡山公安分局及事件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6)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救治,及时转运、分流、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及时向区水上搜救中心报送伤员救治信息。
3.3 专家组
区水上搜救中心组建专家库,聘任航运、海事、港口、救捞、航空、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成员。
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救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搜救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救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3.4 搜救力量
3.4.1 搜救力量的组成
主要包括区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4.2 搜救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持良好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救人员,并进行搜救知识技能培训;
(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搜救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搜救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区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7)服从区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8)根据要求,参加区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3.5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水上搜救组织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应认真抓好属地的突发水上搜救工作,配合区水上搜救中心做好辖区水上救助支援工作。
4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水上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水上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网格化水上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与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水上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水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4.2 监测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测上报工作。专业监测机构应当配合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3 预警
预警和预防是责任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1 预警信息来源 
(1)气象信息。 
对天气形势(如大雾、霜、霾、台风、冷空气或者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搜救事件的风力及水上能见度等预警信息。 
(2)水文信息。 
对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等)进行监测分析,根据内河水位变化发布水情预警信息。
(3)其他信息。 
上级或有关部门等监测到的水上交通险情信息,或险情(事故)发生后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信息。 
4.3.2 预警信息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预警(重大,橙色)、Ⅲ级预警(较大,黄色)、Ⅳ级预警(一般,蓝色)。
1. Ⅰ级预警信息(特别重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水面(陆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
(4)其他可能对区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2. Ⅱ级预警信息(重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水面(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
(4)其他可能对区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 Ⅲ级预警信息(较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水面(陆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
(4)其他可能对区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4. Ⅳ级预警信息(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水面(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4)其他可能对区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预警信息。
4.3.3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水上搜救中心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可以预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4.3.4 预防预警行动
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的组织、装备、设施、通信及队伍的准备工作;修订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与其配套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以及完善搜救中心的各项基础功能。
1. Ⅰ级预警
(1)区水上搜救中心收到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红色)后,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立即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抗工作,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防抗工作;
(2)每1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3)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24小时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2. Ⅱ级预警
(1)区水上搜救中心收到重大风险信息(II级、橙色)后,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抗工作。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防抗工作;
(2)每3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3)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24小时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24小时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 Ⅲ级预警
(1)区水上搜救中心收到较大风险信息(III级、黄色)后,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抗工作;
(2)加强值班,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防抗工作,每6小时至少向相关船舶、单位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3)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4. Ⅳ级预警
(1)区水上搜救中心收到一般风险信息(IV级、蓝色)后,关注风险源动态,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抗工作;
(2)各单位按职责组织指挥防抗工作,每12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1次预警安全信息;
(3)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4.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水上搜救中心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经过跟踪监测事态信息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或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6 预警支持
水上搜救预警支持系统包括信息收集、通信和水上电视监控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信息传递高效、反应快速的预警支持系统。
4.3.7 信息报告
1.信息接收与通报
(1)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①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
②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③卫星地面站(GES);
④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⑤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⑥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⑦个人示位标(PLB);
⑧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①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③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④目击者或知情者;
⑤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⑥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3)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接警者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①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②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③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④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⑤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
⑥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浪高等。
(4)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要求
①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向区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③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突发事件后,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遇险信息的核实和评估 
由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接收遇险信息,并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级别:
①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②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
③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④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⑤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⑥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⑦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⑧派出飞机、船舶等搜救力量到现场核实;
⑨向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查询;
⑩其他途径。
2.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区水上搜救区域辖区范围内的,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地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污染和危化品泄漏事件的,按照相关程序或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5)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区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若区水上搜救中心最先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关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
险情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2。
3.信息上报
区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信息报告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上报流程图详见附件9.3。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区水上搜救中心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时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区政府应当立即上报事故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要求
(1)发生水上交通事件后,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本预案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应急小组搜救抢险救助现场,并指示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职责,保障抢险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2)发生的事件影响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水上搜救中心和上级水上搜救指挥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水上搜救指挥部通报情况;
(3)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区水上搜救中心服从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按调度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4)任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即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首先进行响应;
(5)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6)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搜救机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区水上搜救中心首先响应。
(1)区水上搜救中心首先进行响应,区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响应行动,并部署先期处置工作,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
(2)区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部,并派遣各应急小组分赴现场,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工作;
(3)区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履行职责,并协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迅速收集汇总上报抢险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迅速做出决策并督促成员单位迅速落实,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各类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5.2.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并向省政府和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区水上搜救中心先行响应。区水上搜救中心响应行动程序同Ⅰ级。
5.2.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达到较大险情信息等级的,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区水上搜救中心先行响应。区水上搜救中心响应行动程序同Ⅰ级。
5.2.4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由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启动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动力量全力开展救助工作。必要时,请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的指导,并向区政府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1)区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主持部署水上搜救工作,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部,并派遣各应急小组分赴现场,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工作;
(2)区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履行职责,并协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迅速收集汇总抢险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报告指挥长,迅速做出决策并督促成员单位迅速落实,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各类污染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4。
5.3 应急处置措施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区水上搜救心立即进入应急处置行动状态,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启动相关搜救预案,下达搜救任务;
(2)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5)通知事发附近水域有搜救能力的船舶前往搜救;
(6)根据搜救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
(7)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并及时上报现场搜救进展情况。
5.4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区水上搜救中心为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人员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人员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区水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5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服从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
5.6 应急行动终止(解除)
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决定: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指令下达后,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通报。
5.7 信息发布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水上搜救中心在区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救援结束后,在不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影响下,对本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进行适当信息报道。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发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信息发布文稿详见附件9.5。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1.人员救治
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安置
由区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3.遇难人员的处置
由区民政局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
区政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卫生健康委、锡山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 恢复重建
由区水上搜救中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水上交通秩序,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援助的,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3 总结评估
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及时查明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区政府应当配合市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为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水上遇险通信系统,配备通信设备;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通讯联系表。
(3)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保证指挥通信畅通。
7.2 救援力量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区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收集全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3 交通运输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与辖区的运输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和卫生部门接到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7.5 治安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锡山公安分局和当地派出所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锡山公安分局应当为水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6 资源装备保障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和装备。为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7 资金保障
(1)水上突发事件遇险搜救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
(2)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3)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8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全区或属地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收集整理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区水利局应当及时提供河道、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区政府建立并规范全区范围内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水上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7.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水上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先进救灾技术,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水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7.11 区域合作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习
1.宣传
宣传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加强水上应急等安全知识的宣传,编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
(3)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锡山区实际情况,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定期对搜救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培训内容包括:搜救知识、技能和相关搜救文件等。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
3.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形式可为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习。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8.2 预案编制与衔接
1.应急预案的编制
本预案由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区政府批准。
2.应急预案的衔接
根据上级预案要求,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预案与《无锡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的评估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由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修订,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或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依托相关上级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而制定,具体由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应急预案体系示意图(略)
9.2 险情处置与控制流程图(略)
9.3 信息上报流程图(略)
9.4 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9.5 锡山区水上搜救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XX(运河或河道)发生一起XX事故
发布方式
内  容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在XX(运河或河道)XX航段,发生一起XX事故,导致现场X名船员(乘客)死亡,X名船员(乘客)受伤(失踪)。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正在全力组织施救。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附  件
拟  稿
核  稿
会  签
签  发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9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职责
3.3 日常管理机构
3.4 应急专家组
3.5 应急工作组
4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
5.3 响应行动
5.4 人员疏散撤离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5.7 注意事项
5.8 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5.9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理
6.1 社会救助
6.2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6.3 恢复重建
6.4 总结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保障
7.2 通信信息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物资装备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7.11 区域合作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衔接
8.2 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8.3 宣传、培训和演习
8.4 预案制定与解释
8.5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预案框架图
9.2 信息上报流程图
9.3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4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表
9.5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内河船舶可能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锡山区内河水域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无锡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应急并重,救人与防污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船舶污染和泄漏,造成通航水域发生Ⅳ级船舶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造成通航水域发生Ⅰ、Ⅱ、Ⅲ级船舶污染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及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2 事故分级
船舶污染事故险情分四级:
1.特别重大险情(Ⅰ级,红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发生严重污染;
(2)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
2.重大险情(Ⅱ级,橙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Ⅱ级):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较重污染;
(2)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3.较大险情(Ⅲ级,黄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Ⅲ级):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污染;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4.一般险情(Ⅳ级,蓝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Ⅳ级):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轻微污染;
(2)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无锡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无锡市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事机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为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和锡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锡山公安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适时启动和解除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状态,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预警升级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3)负责统一领导IV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根据需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处置方案,并贯彻实施;必要时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向区政府和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6)组织灾后处置和协调工作,对在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承担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板块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内河港口、公路水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内河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及船舶污染事故、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对接市气象部门实时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性船舶污染事故,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清理和预防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突发事件中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由网信办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网络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应急局编制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锡山公安分局:负责对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及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组织消防部门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灾害的工作方案。
区财政局: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区级经费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联系市自来水公司,并协调和指导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适当调控相关区域的水体流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通知可能受损害的水产养殖捕捞区、农作物栽培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协助对水产养殖捕捞区、农作物栽培区污染物损害的清除工作;协助核实清污和污染物损害情况及赔偿补助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船舶污染事故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3 日常管理机构
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进展,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V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4)督促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方案);
(5)负责辖区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6)协调指挥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培训和应急演练;
(7)负责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8)负责与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协调对接;
(9)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主要由应急、交通、生态环境、农村农业、消防、水利、气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加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提供船舶污染事故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3)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5)必要时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救援工作。
3.5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成立,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五个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水利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锡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应急反应行动,组织行业技术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意见。
环境监测组:由锡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并协调气象等部门组成。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监视。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锡山公安分局和有关新闻单位等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向社会通报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锡山公安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损害的消除和中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防止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灾害影响。
安全保卫组:由锡山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和灾区水上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4.1 风险防控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网格化船舶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与处置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4.2 监测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测上报工作。专业监测机构应当配合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3 预警
4.3.1 预警信息来源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预警预防信息来源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员;码头经营人、管理人、船闸管理部门等;其它有关部门、公众提供的有关信息。
4.3.2 预警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详见表1。
表1 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颜色
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Ⅰ级 特别
重大 红色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发生严重污染;
(2)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
Ⅱ级 重大 橙色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较重污染;
(2)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Ⅲ级 较大 黄色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污染;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Ⅳ级 一般
(1)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发生货物泄露致使水域造成轻微污染;
(2)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4.3.3 预警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并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可以预警的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4.3.4 预警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 1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疏散或者撤离易受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3.5 预警启动程序
预警级别确认后,符合Ⅲ级及以上预警条件的,由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符合内河船舶污染事故IV级预警情况时,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船舶污染事故事件IV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IV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IV级预警启动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此次IV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
(4)已经签发的IV级预警文件由宣传报道组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动态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6)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4.3.6 预警解除
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IV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4.3.7 信息报告
1.信息来源 
(1)12395水上搜救专用电话接到的报警信息;
(2)公安110指挥中心、交通96196转警或其他人员发现后报告;
(3)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巡航巡查时发现;
(4)其它有关部门、公众提供的有关信息。
2.信息内容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损害及救助要求等情况。
3.信息上报
发生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按照交通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和市政府有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不在本辖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不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核实事故情况后,经区政府确认后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
信息报告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伤亡情况、事发地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应急指挥部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时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区政府应当立即上报事故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5.2 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本级政府及上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3 响应行动
1.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召集专家组成员,紧急评估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方案,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库网络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1)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应急等级; 
(2)迅速组织及指派专业污染事故清污队伍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 
(3)根据应急等级通报相关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采取相关的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或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援;
(4)指派船艇对污染事故源周边水域和污染事故区域实施警戒或交通管制; 
(5)根据现场情况,适时扩大污染事故环境监测范围;
(6)根据现场情况,应急指挥部通知现场有关部门、企业和附近居民开展预防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7)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进行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进行初步审核;
(8)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2.协调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以下应急行动,进行前期处置:
(1)初步判定事故等级,确定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事故原因,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工作; 
(2)及时报告事故种类、事故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事故漂流动向; 
(3)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趋势,责令肇事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污染事故措施,请求上级指挥部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
(4)组织指挥现场围控和清除工作,并根据污染物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根据事故情况,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 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除按照以上要求开展以外,还应做到:
(1)应急指挥部的全体成员应当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有关部门或企业等(特别是必须实施污染物防控和应急行动的单位或部门);
(3)根据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4.事发地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采取响应行动:
(1)立即按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分析污染物风险,确定保护目标,研究制定清除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2)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规模、溢出地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事故扩散方向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根据清除方案,调动清污力量,下达清除指令;
(4)指定有关单位,对污染事故进行监测、监视;
(5)通知相关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根据监测报告,评估清污效果,确定保护措施;
(7)及时将清污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相关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同时应当做好应急行动的过程记录。
5.4 人员疏散撤离
受到船舶污染事故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意见、请示。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救援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部应当对参与处置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处置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由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5.6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在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应当通报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
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7 注意事项
参与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作业和救援人员应优先考虑自身的安全,并针对污染物特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升级。
5.8 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1)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可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结束。
5.9 信息发布
一般船舶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效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船舶污染事故事态发展或者船舶污染事故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救援结束后,在不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影响下,对本单位和个人参与的船舶污染事故搜救工作可以进行适当信息报道。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发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不实报道,宣传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发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文稿见附件9.5。
6 后期处理
6.1 社会救助
因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6.2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船舶污染事故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由区民政局负责。
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尽快更新和配备。
6.3 恢复重建
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对船舶污染事故开展损害评估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船舶污染事故中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6.4 总结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负责查明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并对响应进行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总结报告作为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调查与评估情况应向区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区政府应配合市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计全区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统计相关应急救援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信息库。
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生、打捞等联动单位构成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外部依托力量。
7.2 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配置12395水上遇险求助专用电话、建立与110指挥中心联动平台,保持24小时值守,采取多种通信方式保障全区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
船舶、码头和经营单位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7.3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单位建立交通运输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和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医疗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7.5 治安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建立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工作,保障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6 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和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配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应急指挥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设备的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建立专业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设备库,配备相应的围油栏、吸油毡、清污及回收设备、多功能过驳船、防化服等应急物资。同时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所有应急设备的调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7.7 资金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应急指挥部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8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动员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应急救援行动。
7.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区政府协调市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收集整理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区水利局应当及时提供河道、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全区范围内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7.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先进救灾技术,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7.11 区域合作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船舶污染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衔接
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区政府批准。
2.预案的衔接
根据上级预案要求,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预案与《无锡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8.2 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的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上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水上遇险突发事件的常识,及时公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和“110”、“12395”等接警电话及处警部门,提高广大水上从业人员和群众的防范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锡山区实际情况,培养学生的防污染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
2.培训
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并指导督促各应急救援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
3.演习
为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综合演练和各项专业演练。演习形式可为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习。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8.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依托相关上级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而制定,具体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4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表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表
序号 种 类 名 称 数 量 存放地点 配备时间 保管人员 联系方式
1 防污类 海巡艇 1艘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2 防污类 航政艇 1艘 锡山区航道处 2017 肖喻中 13606175017
3 防污类 围油栏 300米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4 防污类 吸油毡(1/2/3) 12箱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5 防污类 消油剂 40公斤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6 防污类 收油机 1台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7 防污类 洗消机 1台 市海事局城郊处航监科 2007 林建云 18051578810
 
 
 
9.5 锡山区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XX(运河或河道)发生一起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发布方式
内  容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在XX(运河或河道)XX航段,发生一起XX事故,导致XX(危险货物)泄漏,造成XX水域受到XX污染。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正在全力组织施救。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附  件
拟  稿
核  稿
会  签
签  发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府办〔2021〕10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工作组
2.6 专家咨询组
3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群众防护和社会力量动员
4.6 应急解除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
6.4 经费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6.11 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编制与衔接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应急预案体系图
8.2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
8.4 信息上报流程图
8.5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高效、有序、迅速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苏省普通公路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省干线公路运行中断,需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事件。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共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造成普通国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2)Ⅱ级(重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造成普通国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造成普通国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Ⅲ级(较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造成普通国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造成普通国省道中桥、短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Ⅳ级(一般)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造成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同时符合表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锡山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因下列突发事件导致的公路交通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等情况:
(1)因地震、山体塌方、地面沉降、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造成的公路设施损毁所引发的突发事件;
(2)因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公路通行能力严重下降引发的突发事件;
(3)因公路及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发生变化造成的公路通行能力严重下降引发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3)密切协作,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和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地震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锡山公安分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锡山交警大队和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Ⅳ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6)当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时,应急指挥部按照区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3)督促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方案);
(4)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5)协调指挥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督促各部门开展培训和内部演练;
(7)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8)负责与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协调对接;
(9)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板块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负责对事故所涉公路及桥梁抢修工作;协助对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及时协调交通秩序。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对接气象部门实时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气象条件分析和运力保障。
区应急局:参与公路突发事件中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落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区级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应急局编制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由网信办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网络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情信息;负责组织防汛设施抢险和抽水设备支援。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地震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由在建工程对既有公路造成毁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负责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控险,灭火等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被困及埋压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锡山公安分局:负责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及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组织消防部门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灾害的工作方案。
锡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事件中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山体滑坡、崩坍等地质灾害导致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锡山交警大队:负责协助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处理、维护交通秩序。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后,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其主要职责是: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的指挥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2.5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成立,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锡山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向上级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及相关信息;协助应急指挥部落实上级的有关要求;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抢险保通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锡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并组织跨区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交通保障组:由锡山交警大队牵头,锡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交通组织,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过往车辆疏导工作,开辟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车辆快速通道,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必要的通行条件等。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小组成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锡山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相关卫生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同时,做好现场的防疫工作,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
(5)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小组成员由锡山公安分局、区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小组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锡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网络舆论加以引导。
(7)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小组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8)总结评估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小组成员由锡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6 专家咨询组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由无锡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1)参与拟定、修订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大对公路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结合路段交通量和历年维修情况对重要路段实施重点排查,根据公路季节病害特征制定季节性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密切关注国内外公路行业的突发事故,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网格化公路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与处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单位应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公路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测上报工作。专业监测机构应当配合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区公路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机制
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洪水、台风、雨雪、冰雹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通过收集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环境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对公路交通通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3.2 预警信息收集
可能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中断的预警信息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水利、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区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关于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相邻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4)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防御响应的主要依据。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
(3)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9)强地震(烈度 5.0 以上)监测信息;
(10)其他可能影响公路交通的相关信息。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预警级别
根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处置能力,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
当恶劣天气、地震、爆炸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根据情况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3.4 预警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服务区的经营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5 预警信息发布
当可预警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报纸、网络、手机和情报板等方式进行发布和调整。各种媒体应当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3.6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7 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完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1)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类
事发单位应先进行电话口头报告,再进行书面传真报告。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2)交通阻断类
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16号)、《江苏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计划类和突发类。
①计划类阻断信息。包括计划类阻塞信息和中断信息;
②突发类阻断信息。
突发类阻塞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状态的事件信息。
突发类中断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或在公路网范围内发生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与公众出行的突发类阻塞信息。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应急指挥部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时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工作组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应急指挥部,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格式和报送方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执行。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锡山区政府应当立即上报事故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道路抢修、人员车辆分流和路网调度等工作。需要市级应急机构协调、援助时,请求市级应急机构予以指导。
4.2 应急响应
在发生事故后,应急指挥部首先进行响应,通知成员单位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处置工作,调配机械、设备支援救援工作,同时,视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区政府。根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指挥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组织应急工作会议,部署应急响应救援工作,并负责指挥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力量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应急物资进行支援,同时上报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传达上级单位和部门关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部署情况。
4.3 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调集相关人力、物力、机械设备对灾情实施紧急救助,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导人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处置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防止势态进一步扩大。当突发事件影响到公路畅通,特别是重点线路的畅通时,交通保障组应及时采取临时措施,在现场上、下方向的一个或多个岔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牌,指示车辆绕道行使,必要时实行交通分流;
(3)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求本系统内非事故单位紧急支援,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可请求市级应急机构援助;
(4)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进展,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提供不同类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配备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抢险人员按技术方案(或有关标准)进行装备,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4.5 群众防护和社会力量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应急指挥部会同地方政府确定事故周围群众的疏散范围和线路,下达疏散撤离命令。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公路、桥梁、特种设备等方面单位和人员,事发当地相关单位的技术、抢险人员和车辆、设备,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确定社会动员力量范围,经专家咨询后,由应急指挥部请求政府下达指令,实施社会动员。
4.6 应急解除
(1)险情排除、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完毕、公路恢复畅通;
(2)现场抢救行动结束,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3)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控制。
当具备以上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解除的指示。应急解除后,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7 信息发布
一般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救援结束后,在不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影响下,对本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搜救工作可以进行适当信息报道。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发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文稿见附件8.5。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根据事发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医疗救护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总结评估组应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形成重建的初步方案。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无锡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应配合市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针对损毁公路及公路桥梁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重要作用。
6.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明确有关通信保障的要求。出现突发事件后,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畅通。
参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有人员的电话、手机号码在单位内部公布,并保持24小时畅通。
6.3 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
应急指挥部和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针对本区路网规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频率等因素,采取社会租赁和适度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适当数量的应急物资和机械设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设备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整合行业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救援。
6.4 经费保障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财力难以保障时,可向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和卫生部门接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建立健全公路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应急物流体系、交通抢险能力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方法。
6.7 治安保障
应急指挥部、锡山公安分局和当地派出所建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锡山公安分局应当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现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全区或属地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公路应急救援行动。
6.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收集整理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区水利局应当及时提供河道、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全区范围内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公路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0 科技与产业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先进救灾技术,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11 区域合作保障
区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在发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后,根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公路应急保障的实际能力,适时向兄弟区、市提出援助请求。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等安全知识的宣传,编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发布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常识。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相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广大驾乘人员及相关人员广泛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1次相关知识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3)演练
应急演练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实战角度出发,以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演习。
演练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7.2 预案编制与衔接
(1)应急预案的编制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区政府批准。
(2)应急预案的衔接
根据上级预案要求,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预案与《无锡市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区交通运输局及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 应急预案体系图
 
 
8.2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
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功能用途 储备数量 现有物资
所属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储 代储
1 摊铺机 VOLVO/ABG423 1台 摊铺路面 1台 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谢荔铭 15961712350
2 摊铺机 VOLVO/7820 1台 摊铺路面 1台
3 胶轮压路机 徐工/XP302 1台 碾压路面 1台
4 胶轮压路机 徐工/XP260 1台 碾压路面 1台
5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悍马/HD130 1台 碾压路面 1台
6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戴纳派克/CC622 2台 碾压路面 1台
7 装载机 5T 1台 装铲材料 1台
8 抽水泵 2台 抽水 2台
9 铣刨机 维特根
1000 1台 路面铣刨 1台
10 背包式吹风机 5只 灭火 5只
11 灭火器 干粉 12只 灭火 12只
12 绳索 18米 抢险救灾 18米
13 水泥 5吨 修补 5吨
14 米砂 30吨 防滑 30吨
15 麻袋 500只 抢险救灾 500只
16 铁丝 30斤 抢险救灾 30斤
17 铁锨 50把 抢险救灾 50把
18 十字镐 10把 抢险救灾 10把
19 大扫把 30把 清扫 30把
20 沥青冷补料 3吨 临时修补 3吨
21 清扫车 CASE滑移 1台 清扫路面 1台
22 洒水车 东风 1台 冲洗路面 1台
23 防撞水码 200只 安全维护 200只
24 锥形筒 500只 安全维护 500只
25 宝马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AD80-2
AD138-5 2台 碾压路面 2台 区公路管理处 华志军 13961716025
26 挖掘装载机 1台 1台
27 临工装载机 LG933 1台 装铲材料 1台
28 发电机 HD1274G 1台 自发电 1台
29 高杆照明灯 2台 应急照明 2台
30 铲雪板 3台 铲雪 3台
31 融雪撒布机 2台 撒融雪剂 2台
32 水泵 4台 抽水 4台
33 油锯 1台 锯树枝 1台
34 清洗车 中联/龙马 2台 冲洗路面 2台
35 清扫车 中联 7台 清扫路面 7台
36 路面养护车 龙马 1台 撒融雪液 1台
37 吹风机 PB-770 1台 灭火/吹尘 1台
38 双排座 江铃 2辆 巡查/应急 2辆
39 水泥 2吨 修补 2吨
40 米砂 5吨 防滑 5吨 50吨
41 草垫 300只 抢险救灾 300只
42 铁丝 30斤 抢险救灾 30斤
43 铁锨 120把 抢险救灾 120把
44 十字镐 30把 抢险救灾 30把
45 撬棍 1.3米 4根 撬重物 4根
46 千斤顶 10吨 4只 修理车辆 4只
47 灭火器 干粉/水剂 50只 灭火 50只
48 绳索 15米 抢险救灾 15米
49 沥青冷补料 AC-13 修补坑洞 2吨
 
 
8.4 信息上报流程图
 
 
 
 
 
 
 
 
 
8.5 锡山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名称
发布方式
内  容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国道或省道)XXKM+ XXKM处发生一起XX突发事件,相关部门目前已在现场开展应急抢通工作,预计应急处置时间XX小时,请过往车辆及行人密切留意沿线交通指示信息,服从现场交通指挥。
附  件
拟  稿
核  稿
会  签
签  发
 
人事任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包益诚同志任职的通知
锡府人〔2021〕1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研究决定:
任命包益诚同志为无锡锡山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陈伟等12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锡府人〔2021〕2号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研究决定:
任命陈伟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任命吕政威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无锡市锡山区地震局局长;
任命耿志强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招商服务中心主任;
任命陆军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专职副局长;
任命董斌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
任命章士东同志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余家欢同志的无锡翠屏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司建新同志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无锡市锡山区地震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叶萍同志的无锡市锡山区商务局副局长、无锡市锡山区招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吴剑峰同志的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郁奇同志的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华伟新同志的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工作动态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锡山区分校揭牌
2020年12月30日,中共无锡市委党校锡山区分校(无锡市行政学院锡山区分院)揭牌仪式举行,市委副书记徐吉力、区委书记周文栋、市委副秘书长孙协军、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金政出席揭牌仪式,区委副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言国强主持仪式。
 
确成硅化成功当选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
近日,确成硅化成功入围工信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实现了锡山历史性的突破。据悉,锡山专精特新企业近年来发展成绩亮眼,省市“隐形冠军”数量已攀升至73家,位居全市第一。“通过摸索并对标国际,锡山形成了促进中小制造企业走‘窄而深’发展道路的理念,目标就是要培养一批细分行业的精英,打造更多类似德国的‘隐形冠军’”。锡山区工信局负责人如此擘画未来的产业前景。
 
锡山与无锡广电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月15日上午,锡山区与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台)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就“无锡数字动漫创业服务中心(二期)”项目等达成一致意见。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锡山与无锡广电集团的合作迈上新台阶,双方将在文化产业、文化创意资产领域、栏目制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合作。
 
南信大滨江学院转设为无锡学院
 2月2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关于同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以下简称滨江学院)转设为无锡学院的函,同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转设为无锡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2013982;同时撤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的建制。无锡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育局正在组织研究制定无锡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一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发展定位,围绕“五个一流”的办学理念,坚持服务无锡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区域化、协同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全面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努力开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新局面。
 
我区上榜“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
2020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名单公布,锡山区上榜啦!近年来,锡山区高度重视抓好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精心打造江南特色美丽乡村,持续助力乡村振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2019年度荣获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估第一等次和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激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