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0-02212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 公开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农药经营具体要求 |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配备通风(排风扇、通风门窗)、消防(自来水池、水缸、灭火器等)、预防中毒(急救箱、肥皂、洗手液)等设施。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管理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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