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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减免及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减免及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期限不再顺延。不在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月份,用人单位可单独申请所属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对因受疫情影响补办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补办到账后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以上各项补贴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无须提供纸质材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