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特制定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备案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三条 政务公开备案类型分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备案上报时间:
(一) 长期性公开内容每年的1至2月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二) 阶段性公开内容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每月第一周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第五条 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二)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按第四条规定,将职能范围内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政务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备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