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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的原则;
二、各科(处)室保密审查机构由经办科(处)室信息员和科(处)室负责人组成;
三、信息公开前都得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处)室负责人复核后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科(处)室负责人确实认为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可由经办科(处)室提出,交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四、各科(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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