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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0-00710 发文日期 2020-04-23 公开日期 2020-04-23
文件编号 2020 发布机构 安镇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服务对象和工时、服务内容、办理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一、服务对象和工时

  (一)对具有安镇户籍、实际居住在安镇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2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1、家庭成员均7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2、家庭成员均80周岁(含)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

  3、70周岁(含)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8、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

  9、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二)对具有安镇户籍、实际居住在安镇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8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1、6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家庭;

  2、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3、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老年人家庭;

  4、生活不能自理的纯老年人家庭。

  (三)对具有安镇户籍、实际居住在安镇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16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1、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2、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家庭;

  3、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人家庭;

  4、8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家庭。

  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对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援助服务老年人家庭,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以2个工时为限。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2、紧急救援服务: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的紧急支援等服务。

  3、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4、精神慰藉服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等服务。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填写《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需要护理的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3、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援助服务。

  享受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本街道、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的,由社区(村)逐级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审定后,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四、附则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年龄为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家庭。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个工时。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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