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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台创园招商项目优惠政策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0-00009 发文日期 2020-01-0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文件编号 2020 发布机构 锡山区台湾农民创业园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优惠政策

1、政府对入园台资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给予重点补贴。

2、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电费按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政策性价格执行。农业园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计划内生产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3、符合投资强度的入园台资企业,需要建设用地的,政府有限给予协调落实。

4、农业生产临时设施用地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免予收费。

5、经区政府批准,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较高、规模较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的入园台资企业的土地流转金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6、入园台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以上企业收到的奖励应于收到年度并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交纳所得税。

7、入园台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开展实验推广项目,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在《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入园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如利润属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属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应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所得,且经营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征税范围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入园的台资企业,工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不收其他任何费用;免收所有区镇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11、入园台资企业项目建设,除按规定缴纳中介技术服务性收费外,免除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对出口原产我区农产品(包括精加工、深加工的农产品)的企业加大补贴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赴境外参展、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的认证、建立中外文的网站、制作中外文的宣传册、发布境外广告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出口品牌,对不同等级(部、省、市)的出口品牌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新品、精品的研发力度;鼓励外资、台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区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12、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农民到园区创业发展,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成立相关研发中心。

13、入园企业与创业园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管委会将安排专职人员协助台商办理相关项目报批手续和证照,并实行重点跟踪服务。

14、对濒危证办理提供热线资讯和“便捷通道”服务,提高效率。海关、商检、动植检对台资农业企业进口原料、机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给予优先验收、通关。

15、开辟台湾农民创业园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企业运输、销售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惠。

16、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创业园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17、切实委会台商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为台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18、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参与创业园开发现代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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