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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产业强市”战略,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进金融和产业的有效融合,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19〕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设立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围绕 “产业强市”战略,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明确到项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于年度预算没有明确具体项目,需要再次分配资金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市区范围内企业上市挂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一)企业上市融资奖励:

  1.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和与中介机构的协议,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2.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科创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3.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给予25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上限250万元。

  4.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5.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奖励名额为本市当年前50家挂牌企业。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6.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无锡,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7.上市公司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8.企业上市后在境内实现股票增发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募集资金额10亿元以内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二)政策性担保扶持资助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对融资担保机构在市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单户贷款1000 万元(含)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0%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0%的差额予以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按照不超过新增计提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支持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审核的市级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锡金融办〔2018〕13号 锡财金〔2018〕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