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公务用车保险定点供应商: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保险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转发无锡市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锡府办〔2018〕42号),无锡市锡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采购人代表委托锡山区采购中心对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了3家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各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有效期限
本次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有效期限为:2019年 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各保险定点机构的基本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2。
三、投保险种及赔偿限额
交强险(按照规定享受无赔款的费率优惠)、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四、有关要求
(一)自主选择定点保险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自主选择本次中标的保险定点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非本次定点供应商处办理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及车辆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险种和赔偿限额投保,规范预算执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活动取得良好绩效。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财政部门对投保人保险支出增加而追加预算的请求不予受理。
(三)实施履约考核。各保险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保证在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中责任、范围、内容、标准、额度等符合招标要求和报价承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定点供应商违约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考核结果将影响下一批次定点保险机构的采购。
(四)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各保险定点机构在定点有效期内,应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业务报表》(附件 3),每个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后直接报送电子文档至锡山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加强投诉举报监管。被保险人可就定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问题向锡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或锡山区财政局投诉或举报;定点保险机构也可就被保险人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锡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或锡山区财政局投诉或举报。
无锡市锡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8702191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电话:88226817
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电话:88226816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
无锡市锡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19 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