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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申请须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19-00408 发文日期 2019-02-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山区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地名命名申请须知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我区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等地名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及道路、桥梁等地名命名的要求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如“××花园”、“××大厦”、“××大道”是由专名“××”和通名“花园”、“大厦”“大道”组成。命名居住区和大型建筑以及道路、桥梁等地名,应符合以下专名、通名的要求。

    (一)对专名的命名要求

  1、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凸现历史文化底蕴,展现时代特色风貌。

     3、使用简洁文明健康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4、维护国家、民族尊严,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崇洋媚外,或违背社会公德,格调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6、地名标志上的地名,采用国家统一规范格式和书写方法,禁止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

  7、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应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8、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确需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名办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采用有偿命名地名的方法进行。有偿命名地名应符合专名、通名的要求,一般只限于桥梁、广场、大型建筑物等区域范围较小的地名命名,严格控制道路的命名。

   9、以当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名命名的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该道路沿线。

   (二)对通名的命名要求

   通名命名要与住宅区或大型建筑以及道路、桥梁的属性、功能、规模相吻合,符合级次特征和有关要求。不能使用名不符实或易产生误解、歧义,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用作住宅区或大型建筑以及道路、桥梁的通名。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苑公寓”、“××路大街”等。具体规定如下:

    1、居住区

   ⑴新村、村:新村可用于命名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民住宅区。村是指改建后的农民住宅区。

   ⑵花园:一般指建有景点并种植花卉树木供人们休闲歇息的场所。借用此词作为通名命名居住区,是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且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环境优雅的大型住宅区,其绿地率不得低于45%,其中成片而含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⑶苑、园、居: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

   ⑷公寓:用于命名多层或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居民住宅区。

   ⑸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标准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50%。

   ⑹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2、大型建筑物

   ⑴大厦:大厦是指高层居住楼宇。其高度在50米以上、楼层应在15层(含1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⑵中心:指某种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⑶广场: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以广场命名时须兼具三个条件:①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②具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③具备一定的功能性,并加功能性词,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⑷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贸、餐饮或娱乐等专业性功能相对集中的大型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3、道路、桥梁

   ⑴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重要交通主干道。

   ⑵路(大街):指宽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

   ⑶街:指宽度在30米以下,长度在1000米以上,商贸较繁华的道路。

   ⑷巷、弄:指宽度在10米以下的路段。

    ⑸大桥、桥:长度500米或单跨40米以上,一般可称为大桥;达不到此标准的称桥。

   在同一城市内,住宅区和建筑物以及道路的名称各自不得重名、同音。拟定地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二、 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区、大型建筑及道路桥梁等,需命名地名或更名,必须到区地名办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预先登记和正式批复两步进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并取得地块开发权后,即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中标、征用、购置等有关材料,到区地名办申请办理地名命名预先登记手续。

   2、区地名办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名命名预先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受理预先登记。申请单位应填写《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经区地名办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可在建设前期和房屋预售中暂用登记的地名,并加括号注明为工程名称。

   3、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动工时,建设单位持《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办理地名命名批复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⑤房地产权属证书、证明(复印件);

  ⑥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用地面积、建设面积、绿地面积等各项技术指标)。

  4、道路、桥梁申报命名(更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写明道、桥长度、宽度、跨度及所处地理位置,属原址或近距离改拓建的,写明原名称);

  ②建设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

  ③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5、材料齐全后,由区地名办实地勘查审核后,拟就命名(更名)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地名办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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