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
1、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子女数的认定,以夫妻双方合计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审批。
4、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5、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依法收养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作一孩登记)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1、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2、产假、护理假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国家规定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待遇
Ø 延长的婚假、延长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Ø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包括奖金。)
国家法定休假日: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 各1天
春节、国庆节 各3天
《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