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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安镇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安镇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村(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管理单位、驻街道站所
现将《安镇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镇街道办事处
二O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安镇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农田管理、优化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城乡面貌、提升整体形象,打造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锡山区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府发〔201847号)、《区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锡府发〔201848号)、《区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锡府发〔2018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及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属地管理,部门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打造苏浙沪创新、兴业、宜居、乐活优选理想地为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切实改善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环境面貌,着力打造干净、洁净、优美的田园风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整治目标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锡山区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秩序整治,做到两个规范即规范农业设施用房管理、规范农用地流转管理)、两个清除即清除农田暴露垃圾、清除违规搭建的简易生活用房),达到三无标准即无农田暴露垃圾、无违规搭建生活用房、无残墙破损农业设施用房),使农田增绿、环境干净、水质洁净,实现农田风光秀美、群众生活甜美、乡村文明和美。
三、整治任务及时间要求
(一抓好源头,规范土地流转制度
1、鼓励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到村。各村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村民将土地通过委托流转等方式向村集中流转管理。村集体要积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加强土地综合规划,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村集体对租种已流转土地的经营者要分别从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产业等方面做好把关审核,杜绝小散乱污农业项目建设,对非本村成员向村集体提出土地流转经营申请的申请时需提供稳定住所证明),按照蔬菜不低于5亩,稻麦不低于50亩,其它原则上不低于20亩设定标准,对流入方达不到经营规模标准的,不予受理土地流转申请;对本村成员向村集体提出土地流转经营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已经实施双置换的土地,各村不得无偿给散户经营,原则上由商务区城管局统一管理,同时面积也不纳入土地流转集中率计算范畴。
2、严格规范农户自行流转行为。通过政策普及、流程把控、法律文书、过程监管等把控,加强对农户自行流转行为的管理。街道农管办和各村村委要对土地自行流转、经营的村民加大土地流转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履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书面告知义务。要严格对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对土地流转合同实施备案审查,强化对土地流转行为和使用行为的监督职责。对明知土地流转经营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街道、村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或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的,可依法终止该农业项目,防止毁坏耕地、破坏环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发生。对自行流转、不经备案的农业项目,应劝告或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土地流转双方进行备案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造成集体经济、生态等损失的,应对土地流出方实施经济追偿。
3、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应按照提出申请,事前审核、协商洽谈、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流转双方向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申请书,达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由村委向街道农管办报送相关信息
2)事前审核。村委对流入方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进行初审并上报街道农管办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建项目是否合规合法,项目实施是否会对生态环境、土地耕作能力造成损害,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协商治谈。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委及街道农管办指导下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治谈。
4)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且经街道农管办审核同意后,在村委监管指导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及街道农管办对流转合同及时备案。
4、加强合同管理。街道农管办和村委都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并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委应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区示范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委、街道农管办各备案一份。签订的合同须有具体的流转起止时间,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并载明合同终止的情形。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5、明确时间要求。2018718 《区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锡府发〔201849号)发文之日起,安镇街道范围内所有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均必须按锡府发〔201849号文件执行。目前村集体或农户正在履行的流转协议合同)在协议到期后,若续签或重新签订均必须按上述文件执行。
6、明确奖励办法。根据区政府文件精神,建立土地集中流转补贴机制,对农村承包土地向村集体流转集中率达90%以上农户流转给村集体的土地到期年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年限相同),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无违章搭建的一般涉农村和经济薄弱村,由街道财政分别按照200/亩、300/亩的标准发放土地集中流转补贴由商务区财政承担,已置换土地不再纳入土地流转集中率计算范围)。
(二抓住重点,规范新增设施用地管理
1、进一步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条件与规模
安镇范围内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与规模:
1)经当地村委审核同意建设的,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耕作层的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
2)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与街道办事处、村委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附属设施农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水产养殖承包面积30亩以上,与街道办事处、村委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附属设施农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4)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与街道办事处、村委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粮食种植户,可以申请配套设施农用地。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5)街道、村积极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原则上单宗土地经营范围低于上述规模的,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可向村委申请建15平方米以内的生产看护用房1套,不得建配套用房。若农户自行流转未经村委备案的,必须通过备案后方可建生产看护用房,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由村委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2、进一步规范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区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锡府发〔201848号)文件精神及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农业部门、国土部门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设施农用地选址和建设
3、严格按照备案流程备案
1)提供拟建设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可先提供效果图,待国土测量面积提供简单施工图纸,按图审批施工验收)。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2)村委就建设方案报街道审批。农管办召集国土、城管、村建、环保、农办等部门就项目产业结构、街道规划布局、农村环境影响、土地性质等多方面来论证此农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并合理控制该项目设施用地范围、规模及选址。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批复街道意见。 
3)根据街道意见及国土测量面积重新填写申报表、公告等资料设施建设方案、公告及公告照片、流转协议、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等内容数据修改)。
4)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街道、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村委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正式签订租赁协议)。
5)全套资料申报街道领导批示盖章后送农林、国土备案。
6)备案通过后严格按国土定位及建造方案建造,不得扩建及改变结构用途。
凡涉及设施农用地必须申请备案,并坚持农用地要农用,先产业再配套和先备案后使用的原则,未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三方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不得动工建设。对于生产临时看护用房的备案,必须由经营者向村委提供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家庭成员在农田外居住的租赁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由村委现场核查需要建造生产临时看护用房的位置原则上看护用房不得建造在省市区主要交通道路两侧、河道两侧,不得破坏耕作层)。
(三突出整治重点,规范现有农田生产环境及农田管理
1、做好农田暴露垃圾清理。村委要集中力量做好现有农田暴露垃圾集中清理工作。一是对农业生产垃圾,村委要明确由各承租农户自行限期清理,对菌种包、菜帮等可通过粉碎作肥料撒播,无法作为肥料的,须自行清理至周边垃圾桶内。过期不清理,由村委组织力量代为清理,并按照破坏农田生态环境进行相应处理。二是对于生活垃圾及沿边垃圾明确承租农田四周的垃圾由农户负责包干清理),由村委落实相应的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桶,由农户自行将垃圾清理至收集点,由村委安排保洁公司或相关人员统一收集,确保农田环境整洁。
2、规范农户销售简易棚及占道销售行为。村委要加强农田道路边农户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配合城管对水果、蔬菜等种植户销售搭建的简易棚进行依法折除,对农户占道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整顿。
3、做好现有农业设施用房规范管理。通过对全街道范围内农业设施用房情况的摸底排查,对不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未经审批违规搭建、有碍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设施用房及农户在农田中违规搭建的用作生活居住的简易住房,进行清理拆除。对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且取得备案手续,有利用价值的农业设施用房进行改建整修,做到外观色彩整齐统一,与自然环境协调融合;结构不合理、外观不美观、存在安全隐患且整修又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农业设施用房进行拆除重建,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不超过政策规定及原有面积的前提下,建造安全实用、整洁美观的农业设施用房。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农业设施用房样式,达到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外观整齐、环境整洁的要求。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1 土地流转面积在5亩以上允许保留看护用房单层,1550亩以上的可以保留符合要求的附属设施用房,均必须按相关程序申报备案。所有设施配套用房一律不准住人,看护用房原则上只许1人用于看护,一律不得违规用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必须提供家庭成员在农田外居住的租赁合同(协议)、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原则上可以保留砖混结构及活动板房结构的看护用房,周边不能存在任何违规搭建,且正面可视范围内不得乱堆放杂物。所有用房村委要尽量收归集体管理,无法收归的,承包户只可保留看护用房,并且必须签订到期无偿拆除搬离或捐赠集体协议,并签订复垦承诺书,其他超面积用房必须收归集体或拆除。
3)不符合要求必须拆除但有建看护用房需求的,原则上由承包户自行建造,以活动板房为主且必须在指定方位(原则上规避省市区主干道和河道,看护用房必须与支路、农机路、田埂或河道齐平),按街道规定面积、结构、用材、风格等来建造(附建设参照样本),且必须签订到期无偿拆除搬离或捐赠集体协议,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50/),签订复垦承诺书。
4)规模经营承包户可以根据《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保留符合要求的配套设施用房,并按流程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不符合要求或备案后违规搭建的必须拆除;对新建的配套设施用房按要求流程申报备案,一律先批后建,未经备案严禁动工。
5)各村每间看护用房及设施用房必须填写信息采集表,以村为单位统一编写登记编号Azjs-K001为安镇胶山看护用房1,Azjs-S001为安镇胶山设施用房1号),并统一制作编号门牌悬挂到位,便于日常巡查管理。
(四突出工作节点,加快推进集中整治步伐
根据区政府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1、调查摸底阶段20185—20186
各村完成街道范围内农田中的农户简易生活住房、农业设施用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现状,完善台帐记录。各村要先期介入,进行政策宣传,街道农管办要完善细化实施方案,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农业设施用房基础数据调查表。
2、限期整改阶段20187—201810
1)各村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对照整治标准一户一档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定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730前,整改清单和整改措施报街道整治工作组。同时各村对照整改清单、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进度安排,落实整改工作。
2)按照整治方案的目标和要求,对农田脏乱差现场进行集中整治,对违规搭建的、未经备案的农业设施用房、农户简易生活住房和销售简易棚进行拆除,对已经备案的农业设施用房按要求进行整修和重建,对新建农业设施用房严格审批,确保手续合法、外观美观、安全保障、环境整洁。对农田暴露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同时,加大对农户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道路通畅、整洁。
3)各村要每周上报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时间进度和任务进度同步。各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人员管理、问题处理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3、考核检查阶段201810—201811
各村对完成整改的内容及时上报街道整治工作小组,由街道整治工作小组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村要继续在规定时间内切实整改到位。
(五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辛毅主任任组长,耿志强副主任任副组长,街道纪检办、环保办、农管办、城管办、商务区城管局、国土所、供电所、商务区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为组员的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通报、合力推进。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村为主,属地负责,各职能部门大力配合。农管办负责牵头制定街道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国土等部门对农业设施用房整治开展审核等工作;纪检办负责阶段性工作督查;宣传办配合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利用街道相关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厚氛围;农办负责各村土地流转指导工作;环保办、商务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配合对农业用房开展废品回收、加工场所等非农经营的清理工作;国土所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对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合理、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城管办及各中队负责农户占道经营行为管理整治,配合对农业用房开展废品回收、加工场所等非农经营的清理工作,配合做好简易生活用房、销售简易棚和违法搭建农业设施用房的拆除工作;各派出所结合各自职能,负责配合农业生产秩序整治过程中开展具体的指导服务工作;供电所负责配合农业生产秩序整治过程中电力的私拉乱接清理工作。今后农业经营户的接电,需凭街道相关部门批准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土地承包合同,由所在村委向供电所申请安装接线。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村、农管办、国土、城管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从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严格督查考核。各村、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问题排查和源头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紧紧围绕突出问题,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找准着力点,按照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实行定量、定性、定责管理。街道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汇总各村工作进展,加强工作通报督查,每周结果报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此次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村级考核并对各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适当奖励,同时与土地集中流转补贴资金发放挂钩。按街道规定时间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村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中加3分,对没有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相关村,将在街道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中扣5分,不予支付以奖代补资金。对此次农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不力,被区督查组督查通报或导致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街道纪工委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