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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律援助知识问答
信息索引号 014038616/2018-00209 发文日期 2018-09-13 公开日期 2018-9-13
文件编号 2018 发布机构 锡北镇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妇女法律援助知识问答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遭遇婚姻家庭问题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特为广大女性朋友奉上妇女法律援助之财产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篇。   财产权益(二)   小娜:遗产分割前应当如何析产?   法援:如果丈夫去世了,应该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析产,一般是夫妻各占共同财产的一半。如果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得析产。分出丈夫享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才是遗产。   确定丈夫的遗产有哪些之后,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再依法分割。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小娜:公婆去世后,儿媳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法援:儿媳对于公婆的遗产一般是没有继承权利的。但是,丈夫先于公婆去世的,如果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比如在生活方面给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照顾公婆日常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者在医院陪床,或者为公婆雇了家政工等。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应当和公婆的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小娜: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男方突然去世,女方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吗?   法援: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由于我国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男女无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久,只要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都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是不能继承遗产的。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小娜:丧偶妇女能带产改嫁吗?   法援:丧偶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个人财产和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再婚后,也有权继承住在与前夫共同购置的房中,其中一半属于自己的财产,另一半属于继承所得的财产。   如果有人阻拦,丧偶妇女可以找妇联维权,或者直接上法院打官司。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娜:孕妇应当多分遗产吗?   法援:葛某怀孕7个月时丈夫遇车祸身亡,留有遗产12万元,公公要求葛某与公婆三人平分,一人4万元。葛某要求多分一份留给遗腹子。公公不同意,葛某只好将公婆告上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儿子小宝已经出生了,但只存活了两个小时。   法院依法判决小宝继承其父的遗产3万元,小宝死后由其母继承全部遗产。   可见,不是孕妇应当多分遗产,而是应当预先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丈夫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保留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小娜:丈夫在遗嘱中没给妻子留下赖以生存的财产,怎么办?   法援:在处理丈夫的遗产时,应当为妻子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过具体保留多少份额,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只要能确认妻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就可以分得一份。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小娜:出嫁女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法援:出嫁女能继承父母财产。父母去世时,如果没有立遗嘱分配遗产,子女就是他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女儿已经出嫁并且户口已经迁出,也不会影响她的继承权利。   当然,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如果出嫁女有能力却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这一情节,给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娜:出嫁女、入赘男在土地承包、分红等方面受到排挤,怎么办?   法援:妇女结婚,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因结婚、招赘、离婚、丧偶而受到影响。   如果村里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了出嫁女、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或者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少分甚至不分给他们补偿款。这些受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中,个别地方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   小娜:应聘时遭遇性别歧视怎么办?   法援:如果某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正当理由只招收男性,却把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女性排斥在外,就是性别歧视。你可以拿出《就业促进法》跟他们讲理,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就不允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是提高录用标准。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娜:劳动合同中写明“3年内不得结婚”、“5年内不得怀孕”,怎么办?   法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中“3年内不得结婚”、“5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你想做这份工作,可以先签合同。因为在合同期内如果出现了“结婚”或者“怀孕”的现象,在确认违约责任前,首先得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此时,不论是劳动监察员、仲裁员,还是法官,都会依法确认这一条款自始无效,就跟你没签字一样。   法律指引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增加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娜:干同样的活儿女工的工资比男工低,对吗?   法援:某加工厂规定:按日计算工资,男工80元,女工70元。可是岗位和劳动定额是一样的,业绩也相同。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样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你可以先找厂领导协商,还可以向所在工厂的工会反映情况。如果无效,就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46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小娜:女职工的婚假多少天?多大年龄结婚算晚婚?   法援:法定婚假包括普通婚假和晚婚奖励婚假。普通婚假1-3天;晚婚奖励婚假天数不等,依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晚婚(初婚)的最低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   法律指引   1980年原劳动部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普通婚假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第31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小娜:女职工的产假多少天?多大年龄生育算晚育?   法援: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还规定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晚育奖励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生第一胎,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的算病假。   小娜:女职工流产休假多少天?   法援: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温馨提示:   广大女性朋友们,你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如果利用上面讲到的知识仍不能解决你遇到的问题,请不要急躁,律师建议你尽快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或“12338”妇联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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