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8800/2017-00012 | 发文日期 | 2017-07-17 | 公开日期 | 2017-07-17 |
文件编号 | 2017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台湾农民创业园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税费优惠政策 |
1、入园台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以上企业收到的奖励应于收到年度并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交纳所得税。
2、入园台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开展实验推广项目,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在《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入园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如利润属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属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应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所得,且经营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征税范围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入园的台资企业,工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不收其他任何费用;免收所有区镇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6、入园台资企业项目建设,除按规定缴纳中介技术服务性收费外,免除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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