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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的补充意见

 

关于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的补充意见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速形成,2014年我区下发了《区政府关于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的意见》(锡府发〔201478号),激发了以家庭农场为重点的农业新型主体发展的积极性,打造了一批农业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环境优良、产出高效的示范家庭农场。为更好地执行意见精神,提高奖补资金的导向性,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强化示范导向作用
在坚持《区政府关于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的意见》(锡府发〔201478号)明确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范围、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规定基础上,对达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条件推荐上报的对象强化五个导向:
(一)基础农业优先导向:从事稻麦规模种植100亩以上,或者在我区市属蔬菜基地从事露天蔬菜种植100亩以上、设施栽培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优先列为候选对象参与评定。
(二)清洁生产环保导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投资循环农业生产设施支出较多,并在秸秆还田(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清理、污染物排放达到上级要求的家庭农场,优先列为候选对象参与评定。
(三)休闲农场精品导向:积极适应美丽乡村和农业旅游相关规划,整合农村特色文化及资源发展农业休闲旅游,成效显著的家庭农场,本着依法规范、做精做优的原则择优申报。对该类型的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数量,控制在2家以内。
(四)鼓励发展投入导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方式,当年度采购农业生产管理设备、农机具、农产品运输等装备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开展大面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予以适当倾斜。
(五)贫困农场帮扶导向:对家庭成员除农场收入外没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并可提供所在村相关情况证明的,在示范家庭评定和奖补中给予适当照顾:当年度所经营项目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损失严重的;家庭农场中家庭成员劳动力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医疗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农场无法正常运营的。
二、规范评选程序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要求对照锡府发〔201478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程序要求作如下补充:
(一)名录管理。凡经区农经部门认定并获颁证书的家庭农场,各镇(街道)应纳入镇级家庭农场名录库,并做好家庭农场名称、所在地、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规模及品种等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镇级推荐。已列入家庭农场名录库,未曾评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且符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可推荐成为候选单位。
(三)初审上报。各镇(街道)农经部门会同村级对候选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踏勘,对评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初审后,上报区农经部门。
(四)复审公示。区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定小组,对候选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进行复审评分。复审结果上网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列为年度示范家庭农场并进行以奖代补。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资金用途。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以奖代补资金,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场内部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控制等。
(二)强化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取消其锡山区示范家庭农场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不得再评选为示范家庭农场。
(三)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示范名录资格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区级示范名录的家庭农场进行跟踪检测、定期核查,对检测发现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标准的家庭农场进行核查除名。
 
 
 
锡山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
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