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8616/2016-00381 | 发文日期 | 2016-11-21 | 公开日期 | 2016-11-21 |
文件编号 | 2016 | 发布机构 | 锡北镇人民政府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民政】锡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简介 |
【民政】锡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简介
服务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本区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具体标准如下:
1、失去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
2、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3、因父母服刑、精神疾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4、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包括艾滋病至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于出走等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需出具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有关证明或者在(锡民福【2010】31号)文件出台前(2010年8月9日),曾在报纸上刊登过寻人启示的报纸证明,否则视为非孤儿。
服务内容(概述)
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提供孤儿福利保障金。原纳入低保或低收入救助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享受供养福利后,不再享受低保救助金。
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锡民福【2010】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低保提标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锡民发【2010】50号)
实施日期
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受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孤儿监护人或亲属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受理、调查核实→镇(街道)民政(社会事务)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给《儿童福利证》→发放供养福利。
受理地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证件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提交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及孤儿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四张。
父母双方因服刑、患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等)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提交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未成年人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四张。父母服刑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服刑证明;父母患有重病的,须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业务主管部门
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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