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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暂行)

 

锡山区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订本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申请人通过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网站、信函、传真或书面申请等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扎口受理。
(二)各科室、大队、站如收到涉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函、传真或遇到书面申请的,应在第一时间送交或通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交办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根据职能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并以《区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形式交办。
三、承办
(一)承办部门应根据《通知单》,对申请人要求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沟通,进一步了解申请意图、用途等有关情况后,作如下处理:
⒈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⒊申请人要求获得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⒋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⒌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承办部门答复意见应参照局正式公文办理流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提请宣法科合法性审查、办公室文字把关后,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需报局长审定;对可能涉密的信息,应提请局办公室审查。
四、答复
(一)答复意见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后,视具体情况分别制作《区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区环保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区环保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二)告知书能够通过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网站答复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通过网站答复;对需要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答复的,由承办部门按申请人的要求答复。
(三)办理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