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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关于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公务用车保险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锡山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工作,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锡山区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锡府办〔201572号)的有关规定,锡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采购人代表委托区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3家定点供应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务用车保险定点供应商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有效期限
201691起至2019731
三、   合同约定投保险种
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区行政事业单位可按上述险种和赔偿限额投保,如需要增加险种或提高赔偿限额标准的,相应费用由各单位在车辆经费年度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  在有效期内,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保险项目应在本次入围定点供应商内择优选择。具体保险费率和定点供应商服务承诺可登陆锡山政府采购网站查询。
根据车辆保险规定和行业要求,入围定点保险供应商均承诺,交强险保险费按往年实际出险次数浮动;商业险除新车和过户车折扣按行业自律要求执行外(不打折),其余结合车辆实际出险次数及违章情况给予保险公司报备保监会的最低折扣系数。
(二)  各保险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保证在提供承保和理赔中责任、范围、内容、标准、额度等符合招标要求和报价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区财政局将全同有关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  各保险定点供应商应完整、准确统计在本公司投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锡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业务汇总表(详见附件3
(四)  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应相互监督,如有问题,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采购中心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质疑、投诉。质疑、投诉受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类规定严肃处理。
锡山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88226817
锡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88702191
 
附件:1、锡山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2、保险定点机构基本服务要求
  3、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业务汇总表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
无锡市锡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