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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锡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现将《锡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五日
 
 
 
 
锡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锡政公开发〔2007〕2号)、《锡山区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锡山政开〔2006〕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对象是区政府各部门(机构)及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专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公开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公开情况,以及相应网站的更新维护情况;
(三)公开形式。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类别,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栏等方式公开的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的情况;是否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申请公开受理机制、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运作情况。
(六)载体建设。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的情况;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及业务系统建设,推进和扩大网上办事功能的情况;推进和实行“两集中三到位”,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情况;加强本地区“三级便民服务网”建设,方便群众办事的情况。
(七)重要工作开展情况。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以及要求督查考核的其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方式。督查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同时抽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参与。督查分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主要采取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催办和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由督查人员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督查及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开。
第六条  考核方式。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考核以自查为主,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考核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条  考核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90分以上):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75~89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74分):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个月下发考核通知,各单位应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做好应考工作;
(四)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群众”,明查与暗访考察、定性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督查及整改情况、民主评议、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检查考核结果等,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区级机关目标管理,同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或部门,或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区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措施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地区、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直接定为不合格,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锡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