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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办法

 

锡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发改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办事程序等信息,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措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原则上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办事程序、职业纪律等与管理有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投诉举报方式等;
()由发改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
()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监督电话、救济途径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其它应当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拟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审核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审核表》由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内容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并交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应当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干部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
下列事项在局内部公开:
()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局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根据局党组成员会议、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填报《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审核表》,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以实用简明、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参与和监督为原则。
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开信息内容的不同,可以采用网上发布,报刊刊登,行政服务窗口设置公示牌、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局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形势的变化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新维护。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维护工作,名单报办公室备案;人员交流时,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备新的维护人员名单。办公室每年将定期组织专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各科室负责人应结合年度述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政务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应加强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致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给本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