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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塘街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承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农村村民不满十八周岁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东北塘街道对解放前的或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的农村宅基地都原则核准登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东北塘街道规定村民宅基地的每户建筑核准面积为93平方米,多出的超面积为临时用地不受法律规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