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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办理。
三、各科室必须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提供本科室的拟公开信息。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初审,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供给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局内多个科室的,应由所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分别进行初审,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供给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拟公开以本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文件制发前交局办公室进行初审。正式成文后,在成文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科室将正式文件提供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五、在区政府网站发布财政信息,以及在财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制索引号、传送、更新数据库等其它工作。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七、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信息公开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