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公开及时、全面、有效,特建立政务公开民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一、民主评议制度
1、评议内容:是否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应公开的项目全部进行了公开;政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形式是否便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并及时反馈。
2、评议形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采取听取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实际查看政府网页运行状况,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定期考核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镇对部门、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综合考核中,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总评。总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中心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领导或工作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材料。
(2)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2、责任的认定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责任: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3、责任追究的形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