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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工科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科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区监察局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