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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涉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密、公开形式、范围等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区司法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拟在锡山司法网上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必须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传。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政工科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