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区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锡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

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区司法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三、在锡山司法网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经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初审,局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四、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须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科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