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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8 14:12     选择阅读字号:[ ]

  编者按:消费,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万家灯火。本次精选的案例,聚焦一线执法与司法实践,精选典型案例与维权样本。希冀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还原事实真相,明晰法理边界,不仅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镜鉴,更旨在敦促经营者恪守契约精神。

网购游戏账号被“找回”索赔

法院:商家追回账号不构成欺诈

  2022年11月,周某以26000元从某科技公司购得一款游戏账号,并额外支付3000元购买“二倍包赔保险”。2024年8月,周某收到邮箱安全提示,账号绑定邮箱被申请修复,随即无法登录。次日,该科技公司告知周某已联系卖家追回账号,要求其接收,但周某拒绝,并诉至法院。

  周某主张,账号被“找回”,公司应按两倍号价赔付;同时认为公司隐瞒账号非一手号主的事实构成欺诈,诉请退还26000元价款、三倍赔偿78000元及两倍赔付52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包赔协议是否生效及商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欺诈认定:某科技公司未将“一手账号”作为卖点宣传,周某亦无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欺诈,对其三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包赔协议效力。“二倍包赔”约定仅适用于账号无法追回的情形,该科技公司已于账号无法登录次日将账号追回,周某拒绝接收,赔付条件未成就,其两倍赔付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游戏账号的价值不仅在于账号内装备、等级等数据,更在于稳定使用状态。账号被“找回”导致周某无法使用,商家已构成违约;周某拒绝接收追回的账号,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应予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周某26000元价款,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明确了虚拟财产交易中违约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退一赔三”以构成欺诈为前提,商家未将特定信息作为卖点、未虚构事实的,不认定为欺诈;“包赔协议”需约定条件成就方可适用,账号已追回则赔付条件不成立。

  法官提醒,商家出售游戏账号后,应保障购买者稳定使用,账号被“找回”致无法使用的,需承担退还价款等违约责任;消费者应明晰交易风险,选择正规平台,细化合同约定、留存交易凭证;双方恪守契约精神,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虚拟财产交易环境。

新买冰箱门不严,一查方知“优惠品”

法院: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2025年6月14日,顾先生在某电商平台A专营店,花费1519元购买一台X品牌冰箱。6月19日收货签收后,他发现新冰箱左右门不对称,存在明显外观瑕疵。

  顾先生拍照咨询网店客服,对方仅回复“联系品牌售后安装”。次日,经他反复追问,客服才坦言:该冰箱是“优惠品”,虽未使用,但非全新、仅换过包装。顾先生回忆,购买时曾询问质保,客服称“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并未提及“非全新”及“优惠品”相关情况。

  随后,顾先生联系X品牌官方客服得知,自己所购冰箱为不能作为正品销售的“优惠品”,外观不保修,且其质保政策为“主要零部件保修1年”,与客服此前所述的正品质保政策不符。此外,他发现该专营店简介虽标注“销售全新优惠品”,但购买时未被主动告知,且标注位置不醒目,他压根未注意到。

  协商无果后,顾先生将A专营店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因举证不足且产品非假货,其“假一赔十”的主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经法院判后释明,顾先生上诉,将诉求变更为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并补充相关证据。

  扬州市中级法院调查明确:X品牌“优惠品”系使用性能与正品一致,但存在外观损伤、不能作为正品销售的产品,质保仅为主要零部件保修1年,外观不保修;而正品质保为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部分特定故障额外保修3年。

  法院审理认为,A专营店交易时告知顾先生“冰箱为正品、质保按正品标准”,与“优惠品”的定义及质保政策明显不符,导致顾先生产生消费误判,损害其公平交易权,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A专营店向顾先生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

  法官说法: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与消费判断密切相关的商品重要信息,即便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也需明确披露非正品瑕疵、质保差异等关键信息,避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产生误判。唯有坚守诚信,才能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

碱水结面包伤了人,谁之责?

  一块普通的碱水结面包,入口竟致消费者口腔黏膜化学性烧伤。一边是受伤的孩子与焦急的家长,一边是坚称产品“合规”的商家,这场食品安全纠纷,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某日,小吴与其母亲到某蛋糕店购买糕点,合计花费37.8元,其中碱水结面包9.9元。离店后,小吴打开包装食用该面包,当即感到舌头不适,当日便前往医院急诊口腔科治疗,被诊断为口腔黏膜化学性烧伤,累计支出医疗费940元。

  事后,小吴母亲与蛋糕店协商,提出诉求:退还碱水结面包价款9.9元,支付1000元赔偿款,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但蛋糕店予以拒绝,辩称小吴一方无法证明伤情系食用案涉面包所致,未提供鉴定报告证明面包存在质量问题,损伤也可能源于自身健康或食用方式不当。

  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出售的案涉碱水结面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安全,符合“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法定要求。

  法院指出,小吴食用案涉面包后立即出现不适,医院诊断的“口腔黏膜化学性烧伤”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说明该面包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会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蛋糕店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案涉面包合规,也不能证实小吴的损伤系其他原因导致,其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蛋糕店退还小吴碱水结面包购物款9.9元,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并承担10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更是企业立身之本。此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仅以符合某项生产标准为由免责,更应树立“结果安全”意识,将消费者健康放在首位。

  对于消费者,消费时若发生人身损害,务必第一时间保留问题商品、购物凭证、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协商未果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本案判决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一次食品安全“司法提醒”。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筑牢“舌尖上的安全”司法防线,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警惕“三无”医美,健康风险谁来买单?

  张女士在王芳美容店(化名),由店主王芳(化名)为其脸部双侧咬肌注射肉毒素“瘦脸针”,支付费用1000元。术后,张女士出现全身乏力、吞咽困难、视力模糊、胸闷气喘等症状,经诊断为肉毒素中毒。

  经查,王芳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芳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其注射所用肉毒素无合法来源,无法提供销售方信息、购货凭证及进口批准文号。相关部门以涉嫌非法行医,对王芳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美容店赔偿相应损失。

  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王芳美容店及王芳无合法医美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来源不明药品,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张女士的肉毒素中毒与该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芳美容店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医美侵权纠纷。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需具备严格资质: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美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诊医师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备案等相关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美所用药品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注册证书。

  无资质医美机构擅自开展注射、激光等医美项目,属非法行医,将被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消费者与无资质机构签订的医美合同无效,机构需返还所得财产。若因医师资质不符导致损害,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消费者选择医美机构时,需坚持“三查”原则: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查药品器械正规批文及溯源信息。切勿轻信宣传、贪图便宜,将健康置于无证行医和非法药品的风险之下。

  医美机构需依法依规经营,严禁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否则将面临法律惩罚,切实守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职业打假”要高价 超额索赔不支持

  2025年4月9日,尹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购买了两个疗程的某品牌减肥胶囊,支付货款2300元。收货后,尹某发现产品无生产厂家、日期、许可证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经尹某自行送检,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宣传涉案产品,但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在尹某反映问题后,刘某将其微信拉黑。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减肥胶囊含有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刘某作为经营者,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构成“明知”,应依据该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兼顾惩戒功能与合理消费边界。原告尹某在被告刘某已推荐一个疗程的情况下仍购买两个疗程,结合其“兼具个人使用与索赔目的”的陈述,可认定其购买行为超出一般合理消费需求。因此,仅对合理消费部分(一个疗程)适用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尹某货款2300元,并支付赔偿金11500元。

全屋定制“货不对板”且延期交付

法院判令经营者赔偿4000元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一起全屋定制定作合同纠纷案。业主王某因新房装修与某家具经营部签订《订单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遭遇多重违约:定制柜子与设计图纸不符、部分柜体被雨水淋湿、阳台洗衣机柜尺寸错误需改装,且整体送货安装严重逾期,导致王某无法按期入住,被迫租房支付租金。

  交涉中,家具经营部虽在微信中表示“我来弥补”,却始终未实际履约。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租房损失6000元及货不符实等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家具经营部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租房损失,综合考虑违约程度、时长及当地租金标准,法院酌定支持3500元;关于货不符实损失,结合设计图纸、现场照片及修复成本,酌定支持500元。最终,法院判令家具经营部合计赔偿王某4000元。

  法官说法:定制家具消费中,消费者的损失不仅包括产品瑕疵,还涵盖延期交付产生的租房等间接损失。建议消费者:

  签约严谨。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定制标准、交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合同、设计图纸、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及时维权。经营者承诺赔偿等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遇违约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经营者对定制全流程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未按约履约需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补救及赔偿等责任。

免费体验藏风险, 意外摔伤谁担责?

  如今,养生保健成为大众生活常态,不少养生馆、理疗店推出免费熏蒸、按摩等引流活动。不少市民因“不花钱”放松安全警惕,部分商家也误以为“免费服务无需担责”而忽视防护。泰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免费养生体验致伤残纠纷案,明确判决:免费≠免责,安全保障不分收费与体验,过错责任需依法划分。

  市民吴某某在某健康生活馆参与免费足部熏蒸体验,连续体验多次后逐渐疏于防范。第七次体验时,她为图方便将双脚搭在熏蒸桶桶口,不料带滑轮的熏蒸桶突然滑动,吴某某从座椅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认为,养生馆使用带滑轮的熏蒸桶且未做好固定防护,是意外主因,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养生馆则辩解,项目全程免费,店内已张贴注意事项并多次口头提醒,不应担责。双方协商无果,吴某某将养生馆及承保店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熏蒸桶高度超膝盖、底部装有滑轮,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养生馆作为经营主体,虽声称已履行警示、提醒义务,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未充分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参与体验、熟悉流程,应当预见脚搭桶口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实施不当行为,自身过错更为明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家以免费体验、试用、赠送等形式提供服务,本质属于经营引流行为,需履行与收费服务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因“免费”免除责任。而消费者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养生馆承担3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余损失由吴某某自行承担。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健身房“停业注销” 全额退还预付卡余额

  健身预付消费尚未过半,商家却“无声停业”并注销经营主体,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金湖县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消费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经营者全额退还卡内余额,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9月,李某在某健身房预付5万元办理健身课程。时隔半年,在消费部分课程后,该健身房未发布任何停业通知、未开展退费善后工作,便突然关门停业,并迅速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导致李某剩余健身课程无法正常享受。李某多次与健身房经营者陆某沟通退费,均被陆某以“健身房已不存在”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该健身房及陆某诉至金湖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判令陆某退还健身卡余额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注销不等于无需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企业注销后,其经营者、投资人仍需对经营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得以“已关门、已注销”为由拒绝履行退费义务。该案中,该健身房擅自停业且未做任何善后处理便注销登记,致使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履行不能,依法应当解除。

  同时,法院指出,经营者陆某对李某主张的3万元卡内余额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消费记录佐证其抗辩观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与该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由被告陆某全额退还李某健身卡余额3万元。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即便注销经营主体,也不能免除其存续期间的债务,经营者需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消费者遭遇此类情况时,应留存好预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