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5 10: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审慎发送侵权警告 树牢各自权利边界——芯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公司、科某半导体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终止合作。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且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其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亦未撤回警告,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被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被告在诉讼中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就其主张的侵权事项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法域,虽然被告在香港针对警告函内容提起了诉讼,但并不能消除原告在内地经营的不稳定状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行为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本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权警告函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两被告的技术秘密。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旨在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收到侵权警告但不认可权利人主张时,依法可以要求警告人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明确了该类诉讼首先应由警告函发出方即被告明确其技术秘密的范围。被告作为权利人,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未尽必要的举证义务,其侵权警告函主张的相关侵权行为又缺乏事实依据,有滥用侵权警告之嫌。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行使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这一诉讼制度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李骏、单甜甜、郑远园
一站式平台委托专业调解 高效低成本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德国某公司与无锡某艺术公司等声学顾问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德国某公司与无锡某艺术公司等就无锡交响音乐厅建设签订声学顾问服务合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德国某公司完成第一阶段方案设计后,与无锡某艺术公司因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分歧,导致项目停工。为按期完成项目,无锡某艺术公司等寻找了第三方开展合作,并要求解除与德国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德国某公司认为无锡某艺术公司等与第三方串通,解除合同将严重影响其声誉及在中国市场的商业机会,遂打算在2024年8月向无锡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顾问服务费、赔偿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利息以及律师费等。
基于涉案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且德国某公司已向德国驻华使领馆报备本案,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在征求并确认双方均具备调解意愿后,引导当事人登录无锡一站式涉外商事多元解纷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提交诉争内容,通过一站式平台将该案委托至平台调解单位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江苏调解中心”),由该中心确定调解员实质开展调解工作。无锡国际商事法庭与江苏调解中心共同主持了双方当事人首次线下磋商,由调解员后续通过邮件往来、文件互换、现场沟通等形式进行双方证据及意见的交换。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工作,仅用三个月促使双方就具体支付金额、知识产权、公开认可、后续矛盾解决等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无锡一站式涉外商事多元解纷平台以无锡国际商事法庭为主导,协调市贸促会等七家单位开展相应领域涉外商事调解工作。该案是通过一站式平台委托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第一案,为探索建立涉外商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提供了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模式选项。
该案调解过程中,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坚持“快、易、好、省”,运用一站式平台“快速响应、简易操作、专业调解、省心省力”调解优势,在充分梳理当事人请求、解答当事人疑问、指明争议所在、引导各方弥合分歧的基础上,以专业组织调解促推矛盾纠纷公正化解、高效化解、实质化解,以“如我在诉”实践展现中国涉外商事司法精度、速度、温度,充分彰显无锡法院护航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开放的司法担当。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张浩、李骏、郑远园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获刑加从业禁令——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检测公司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获得水质、土壤等领域检验检测资质并许可使用CMA标志(中国计量认证标识)。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某检测公司与9家业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负责监测与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的监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被告人某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授意公司员工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主要方式包括废水检测因子集中采样频率以“周采一次”代替“日采一次”、编造及篡改采样记录。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李某妹等人明知上述行为违反检测相关规定,仍在采样、分析记录、编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等业务管理流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9家业务单位获取检测报告后将数据录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企一档”管理系统。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某检测公司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389份,违法所得5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遂依法对某检测公司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陈某、刘某、汪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中对被告人陈某等3人适用缓刑。鉴于五被告人系利用所从事环境监测的职业便利从事犯罪,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典型意义】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项目环境影响、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核心依据。第三方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关键力量,其执业质量直接关乎数据可靠性。数据造假不仅突破法律底线,更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导致监管决策失准、污染隐患失控,变相纵容企业违规排污。
本案是无锡首个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入刑且强化从业禁止惩戒的案例。涉案检测公司为压缩成本、牟取利益,长期系统性、规模化造假,出具大量虚假报告,相关数据流入官方监管系统,严重干扰环境治理工作。法院对涉案公司重罚、对相关个人定罪并适用从业禁止,以惩防结合狠刹“造假低成本”行业歪风,斩断违法者再犯路径,为夯实环境监测公信力、筑牢生态司法防线、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黄剑、李柯、人民陪审员胡留芳
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苏某等人系列诈骗案
【基本案情】
苏某等人在境外某地租赁一办公楼,组建诈骗集团,以发布高薪招聘广告等方式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该集团组织架构严密,内部设立5个犯罪盘口,形成“老板—主管—组长—组员”等层级,参与诈骗人员均使用化名。集团成员通过交友软件寻找国内目标,以恋爱交友为名结识网友,运用固定话术聊天、提供情感需求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引诱被害人进入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通过“以小博大”“充值升级VIP可以提现”等话术诱导被害人不断提高充值金额,最后采取操纵赌博输赢、切断提现通道等伎俩骗取钱财。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诈骗集团组织者苏某抓获归案,并循线深挖,将300余名参与人员全部抓获。经查,该诈骗集团于2018年至2020年间长期在境外以虚拟身份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仅已查明被害人的诈骗金额便达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苏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事实及情节,分别被依法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随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加大。本案诈骗集团在境外设立窝点,实行严密层级管理,以“完美恋人”形象进行情感铺垫,利用精心设计的话术获取信任,最终引诱被害人至虚假赌博平台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广泛,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
本案审理中,法院精准认定该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将苏某认定为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追责,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也为同类境外电诈集团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同时,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跨境追赃、严惩跨国电诈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潜藏境外的电诈犯罪分子和企图跨境作案的不法分子,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王学军、夏燕、人民陪审员朱强
不当使用公共健身器材 造成损害需自行承担——王某英诉某社区、某文体旅游局、某物业公司、惠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
王某英居住在某社区某小区,2023年5月,其在小区内使用上肢牵引器锻炼时摔倒受伤,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所在社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健身器材维护的惠某公司及某文体旅游局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经查明,案涉上肢牵引器铭牌明确载明“锻炼方法:双手握紧手柄,两臂同时均衡施力,垂直上下做匀速交替往复”,王某英并未按照上述使用规范使用该器械,而是全身倾斜、多次拉拽器械手柄,最终导致手柄脱落、失去重心而摔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某文体旅游局与某社区并非全民健身器材日常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并非健身器材的专门维护保养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惠某公司已按期对健身器材进行了维护保养,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义务,王某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手柄脱落与健身器材缺乏维护保养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从安全保障义务角度讲,全民健身器材系免费提供给不特定人用于锻炼身体,具有公益性质,不应过度拓展全民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否则将背离设施设立初衷。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英的诉讼请求。王某英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小区公共健身器材是政府提供的公益性设施,面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旨在为大众开展体育运动创造便利条件,助力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基于这类设施的公益属性,在界定其管理责任时,须避免过度扩大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防止因“谁受伤谁有理”背离便民设施设立的初衷。
本案将小区公共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准确界定、厘清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也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遵守器材使用规范,违规操作导致损害需自行担责,引导公众成为自身健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玮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谢伟、周华、仓勇
规范“技术中立”抗辩 治理“视频搬运”乱象——抖音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抖音公司构建较为完善的原创视频保护机制,包括设置抖音标识、原创者信息等,并尊重原创者意愿开发禁止下载功能。被告某科技公司开发“去水印”软件,在多个手机应用市场上架,累计下载量高达600万余次。“去水印”软件搭载提取视频、视频去水印、MD5转码等多项功能,提取视频功能可直接绕过抖音平台的禁止下载设置,抓取无任何标识的原始视频;视频去水印功能可对本地保存的抖音视频进行处理,模糊甚至消除视频中的抖音标识;MD5转码功能可篡改视频的网络ID,帮助用户轻松绕过平台查重机制。
抖音公司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抖音平台设置禁止下载的视频,可通过浏览器开发者工具等公开途径获取,无须借助专门技术手段,同时主张其开发的软件兼具常规视频编辑功能,属于技术中立应用,不构成侵权。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被告立即下架软件并提交源代码,经核查,系通过API接口实现全平台原始视频下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地视频编辑功能具有广泛合法应用场景,不属于侵权功能,但提取原始视频的功能破坏抖音下载规则,MD5转码功能也主要用于绕过“去重”审查,均妨碍平台服务正常运行,被告关于“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兜底条款,认定被告提供案涉网络应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之一就是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机制。本案作为无锡地区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侵权专条兜底条款的案件,进一步为平台维权与司法裁判应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晰路径,对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审理中,一方面,精确厘定侵权功能范围,精准认定提取视频、MD5转码为核心侵权功能,实现靶向规制,避免对被诉软件功能“一刀切”,为技术创新预留合理空间;另一方面,明确技术使用需以善意、合法为前提,技术开发者不得以“技术中立”为幌子,行侵权牟利之实。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杨洋
使用AI批量评测友商产品 不当引流有违商业道德——辛某公司诉帆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辛某公司与帆某公司同为软件公司,均销售进销存软件。帆某公司为推广软件,以“进销存”为词根通过某网站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辛某进销存软件定制”等,并交由AI自动生成对应文章。这些文章虽仅为介绍、点评内容,未诋毁辛某公司进销存软件,但通过巧妙植入“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丰富模板、开箱即用”等内容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引流指向帆某公司自营进销存软件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更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评价须客观真实。帆某公司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由AI生成,未体现其基于使用软件而形成的观点。该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且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的推广行为,客观上造成辛某公司及其他同行用户流量、交易机会受损,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难度,有损社会利益。综上,法院认定帆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自由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AI与产业融合是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AI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靠人力成本筑起的竞争壁垒,如何防止技术应用突破规则底线,让技术更好地服务社会,是司法机关应当关注的课题。
本案从市场经营者利用AI实施新型竞争行为出发,分析了案涉行为的不正当性,并提出司法机关在商业竞争领域判断利用AI参与市场竞争应当考量的具体因素,即技术应用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破坏竞争秩序。通过明确标准,有利于制止和预防“新瓶装旧酒”的侵权行为,营造公平透明、充满创新活力的市场环境。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李浩
企业信息查询平台错误关联信息应担责——江苏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曾用名为“江阴某公司”。同年12月,江苏某公司完成名称变更。2012年11月,其曾用名“江阴某公司”被一家新设立的公司注册使用,但与江苏某公司的组织机构信用代码并不一致。2018年,江阴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江苏某公司在某网站中发现其公司信息网页被关联了江阴某公司的失信信息,随即向该网站的开发运营商某科技公司反馈,明确该失信信息与其公司无关。核查后,某科技公司将该条失信信息从江苏某公司的企业信息中删除。2024年5月27日,江苏某公司再次发现某网站将江阴某公司的失信信息关联至其公司信息页面,再次反馈后,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删除该条失信信息。江苏某公司认为上述失信信息虽已删除,但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信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网站作为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采集、整合并公示企业经营风险、司法风险等各项信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公示的信息对企业作出一定的评价。某科技公司作为该网站开发运营商,系通过所开发的数据产品经营获利,在数据核查时应尽到较普通转载网站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数据失真。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将完全独立、组织机构代码不同的两家企业的信用信息反复错误关联,反映出其在数据整合与核验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尽到与其专业性质相匹配的审查与管理责任,由此给无辜企业带来声誉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信用”二字值千金,信用、声誉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作为数据整合与公示的关键载体,在尽享技术革新红利、高效赋能市场交易的同时,更需筑牢责任根基,建立与行业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核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当算法存在技术局限时,不能以“算法自动化”为由推卸核实义务,更不能因疏于审查而损害市场主体的信誉。
本案判决不仅为受害企业提供了司法救济,更通过裁判树立起“数据公示须审慎”的行业导向,重申信息真实性是征信领域不可逾越的生命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尹德元
公司“金蝉脱壳”逃避执行 构成拒执罪被依法判刑——某电力工程公司、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电力工程公司拖欠某电缆公司货款360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后,电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支付40万元后便找各种理由拖延履行。2024年4月,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某电力工程公司、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与刘某仍未履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团队走访调查并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这家公司早已“金蝉脱壳”: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潘某,实际控制人刘某通过潘某代持股份、转移资金将公司财产隐匿,银行账户空空如也。同时,电力工程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仍频繁承接业务,收入款项用于支付其他债务,结欠电缆公司的货款却一直没有偿还。
法院查实后,将该公司及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便全数履行335万元执行款,获得了债权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力工程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某电力工程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身份、转移财产等手段恶意规避执行,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执行期间,被执行单位实际控制人刘某通过股权代持、隐匿资金流向、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妄图逃避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义务,其行为既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
法院通过深挖线索、精准调查、固定证据,及时将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刑事追诉的强大压力下,促使刘某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的依法处置,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企图以“脱壳经营”“虚假转让”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不法分子,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尹昳、人民陪审员肖雯、人民陪审员李皓康
“信用修复证明书”助“诚实而不幸者”重生——卫云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卫云培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资金链断裂欠下外债,在执行程序中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查封,陷入债务困境。卫云培始终未放弃偿债责任,与妻子转行从事活禽宰卖,艰辛维持生计并努力攒钱还债,展现了诚实守信的品质。2021年4月,锡山法院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中,依法受理了卫云培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卫云培诚信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批准债务清偿计划并豁免部分债务,剩余7万余元分三年半清偿,并保留其必要生活及生产资料。法院在卫云培按计划清偿全部债务后,于2025年3月20日终结程序,依法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并向卫云培发出江苏省首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信用修复证明书》。证明书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债务已按计划履行完毕,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告知相关主体不得再因本案对债务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经济交易活动中予以信用惩戒,为诚信债务人进行司法“背书”,帮助其恢复正常经济生活。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仅为诚信债务人打开重生通道,也为债权人提供公平高效受偿的优选路径,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激发经济社会活力。
本案顺利履行完毕,彰显出法院精准把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功能定位,在适度惩戒与合理保护之间找准平衡点,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诚信债务人提供救济途径,探索出衡平“救济诚实而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两大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新路径。法院向卫云培出具的《个人信用修复证明书》,是江苏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向个人发放的首张信用修复证明,通过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彰显司法为民理念与司法人文关怀,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地方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该案例被《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权威媒体聚焦报道,赢得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广泛好评。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林双
执行法官:吴修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