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欢聚,责任共担:这份共同饮酒风险提示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6-01-05 10:4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岁末将至,元旦、春节接踵而来,各类聚会宴饮逐渐增多。推杯换盏之间,法律风险亦暗藏其中。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先行为产生了相互关照、提醒、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因未尽义务导致损害,共饮人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让我们通过以下几则案例,了解共同饮酒中的法律边界。
一、责任共担:拼酒劝酒需担责
问:席间热情劝酒导致他人醉酒后造成人身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若存在强迫性拼酒、劝酒行为,并因此导致饮酒人受害,劝酒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赵某、周某、孙某是朋友,一次聚餐时,大家互相劝酒,喝了大量的白酒、啤酒,最终都喝醉了。结束后,李某等人打算将醉得不省人事的王某带回休息,但是因为自身也已醉酒,力气有限,就先将王某安置在附近一处无人看管的停车场,然后去主路叫网约车。结果王某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不慎碾压,抢救无效去世。王某家属将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等人一起聚餐饮酒,李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某拼酒、劝酒,造成双方均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且在饮酒结束后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致醉酒的王某在无人看管的停车场被碾压后受伤死亡,故李某、赵某、周某、孙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量有认知并具备控制能力,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最终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本案中李某、赵某、周某、孙某各承担4%的责任。
法官提示:情谊行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感情深,一口闷”等劝酒习俗若构成强迫饮酒、拼酒或劝酒并导致损害后果,劝酒者也将面临法律追责。饮酒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适量饮酒、量力而行,共饮人亦应秉持文明饮酒的原则,尊重他人意愿,不劝酒、不拼酒、不灌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疏忽之过:酒后照料义务不容推卸
问:对醉酒同伴疏于提醒、劝阻,若醉酒同伴发生意外,共饮人是否有责?
答:对已陷入危险状态的醉酒同伴,共饮人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吴某因过生日邀请朋友刘某、汪某在其家中聚会饮酒,期间几人大量饮酒至深夜。醉酒后三人外出同行,后路遇护栏,刘某与汪某想绕路而行,而吴某却选择翻越护栏,刘某与汪某未予制止,结果吴某在翻越时不慎从护栏高处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家属将刘某、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吴某与刘某、汪某共同饮酒致醉酒,并在共同饮酒后深夜外出,其人身安全已处于超出日常情况下危险状态,吴某醉酒状态下翻越护栏的行为,更是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其自身的行为及过错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但刘某、汪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及酒后外出的同行者,二人对吴某负有相应的提醒、劝阻及帮助、照顾义务,亦应意识到吴某醉酒后外出及翻越护栏行为的危险性,但二人并未尽到积极的作为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亦存在轻微过失,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刘某、汪某各承担5%的责任。
法官提示:共饮人对醉酒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共饮人应主动履行陪伴、帮助之责。酒后同行者如发现醉酒者有危险行为,应及时干预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悲剧。酒局散场不意味义务终止,放任醉酒者身处险境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底线勿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
问: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且危险,饮酒人执意驾车酿成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每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酒后驾驶任何车辆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共饮人已尽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情况下,饮酒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与安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同样不得醉酒驾驶。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张某与杨某是同事,一次工作结束后,张某邀请杨某深夜聚餐,并自行购买、携带酒水与杨某共饮。聚餐结束后,杨某出于安全考虑,曾多次口头劝阻张某不要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并建议其打车,但张某明确拒绝,执意自行骑电动车离开。结果张某在途中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张某父母认为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照顾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每位饮酒者都应对自身行为负责。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仍主动饮酒并执意驾驶,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杨某并非聚餐组织者,无劝酒、灌酒行为,且在察觉风险后已履行了劝阻义务,法律不能强加给共同饮酒人超出合理限度的“监护”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杨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酒后驾驶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忽视,也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拒绝酒驾,从每一名饮酒者自身做起,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佳节欢聚,情谊虽重,安全为先。每一位饮酒活动的参与者都应成为彼此安全的守护者,做到喝酒有度、劝酒有节、散场有责。唯有如此,方能让每一次欢聚都留下美好回忆,而非终身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