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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8 09:10     选择阅读字号:[ ]

  编者按: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023年,江苏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分止争、情感治愈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月7日,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2023年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涉彩礼、遗嘱、离婚经济补偿、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多个方面。本栏选取部分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藏匿孩童不可取 司法令状护权益

  【基本案情】刘某(男)与谢某(女)婚后于2019年6月生育一女刘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擅自将刚满两岁的刘小某带走藏匿,并拒绝谢某与孩子通话、视频、见面。谢某多次向社区、妇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求助,但刘某仍不听相关部门劝告并继续藏匿刘小某。谢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裁定:刘某立即停止对谢某监护权的侵害。同时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谢某情绪易失控、刘某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在刘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向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到法院心理咨询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作为人格权的新型法律保护方式,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保护措施。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女方监护权的同时,有利于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另外,法院针对双方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院双管齐下,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全面落实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闪婚”又“闪离” 彩礼酌情退

  【基本案情】杨某(男)与陆某(女)于2020年10月经介绍相识。2021年1月,杨某给付陆某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8月,陆某以工作需要为由离开共同住所未再回去。2021年9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杨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有事实依据。遂判决:准予杨某与陆某离婚,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陆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杨某要求陆某全额返还彩礼8万元依据不足。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遂改判:陆某返还杨某彩礼4万元。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闪婚闪离”的情形时有出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未将此种情况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中。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虽然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互尽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当事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否则在“闪离”情形下如果仅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不予返还彩礼,特别在给付“高价彩礼”的背景下,将使得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可能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其他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二审判决即契合了上述规定的精神,通过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对于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嫁娶新风有重要意义。

财产申报需诚实 隐藏转移要担责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张某申报的共同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及车库、某五金厂名下两辆汽车,且当庭确认自己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内容属实。审理中,法官发现张某未申报其名下100万元存款及某五金厂存款,且张某的100万元存款已经在诉讼前被其转移。在法官要求张某解释100万元去向时,张某称全部用于某五金厂生产、家庭开支等,但陈述前后矛盾。

  【裁判结果】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认为,张某未如实申报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庭审中存在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形,遂依法作出决定书,对张某罚款5000元,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张某占45%、李某占55%的比例分割。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严重侵犯经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权利。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至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对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仅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法院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后,故意隐瞒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施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既可以最大限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

家务价值需重视 离婚补偿调平衡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汤某(女)婚后于2010年5月生育长女陈甲,2014年6月生育次子陈乙。婚后陈某因在外地工作,夫妻长期分居,自2016年起,汤某一直一个人承担照顾家庭和抚育两个子女的义务。2023年7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汤某离婚。汤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陈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仪征市法院认为,陈某与汤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自2016年起,汤某独自照顾两个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负担了较多的义务,陈某应给付汤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准予陈某与汤某离婚,陈某给付汤某离婚经济补偿6万元,同时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基于我国传统习惯和法律制度,分别财产制在我国适用并不普遍。结婚后,一方更多地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家务劳动,必然会占用其获得个人收入的时间、精力和机会,甚至可能出现根本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取得财产虽然与其个人努力不可分,但由于其配偶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使其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其财产的取得实际上亦与配偶的奉献密切相关。在此情形下,如果离婚时完全按照约定财产制对财产进行处理,势必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个人财产较少的一方极不公平。将离婚经济补偿限于分别财产制中,导致该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发挥作用有限,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或者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的财产补偿,将导致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这一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降低了该制度的适用门槛,无论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即有权提出离婚经济补偿,通过为其提供补偿性扶养,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利益,是对贡献方从事家务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也深刻践行了保护弱者的司法观念。

打印遗嘱需谨慎 形式失范有风险

  【基本案情】刘某(男)生前与赵某(女)育有刘小某等五个子女。2014年刘某与赵某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2021年8月,刘某去世。刘小某因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拆迁安置房50%的份额。诉讼中,刘小某提交了一份刘某与赵某于2020年1月所立的打印遗嘱,约定拆迁安置房中属于刘某的50%的份额由刘小某继承。刘某、赵某及两位见证人王某、黄某均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捺印,年、月、日打印在文末,王某、黄某在诉讼中表示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

  【裁判结果】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认为,案涉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捺印,但其未见证订立及打印遗嘱的全过程,且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第一页无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故案涉遗嘱无效。遂判决:拆迁安置房中属于刘某的50%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典型意义】在科技设备大众化、流行化的时代背景下,以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应运而生。民法典在原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作出了顺应社会大众需求的立法回应。打印遗嘱因其清晰、便捷、操作性强等优势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作为表达临终遗愿的呈现方式,但基于电子技术易复制、可删改等局限性,以打印遗嘱替代传统自书遗嘱也大大加大了被伪造、篡改的风险。为了确保遗嘱能够客观、全面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本案涉及到的打印遗嘱因其不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被法院认可。发布本案例旨在告知社会大众需严格打印遗嘱的条件,避免出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