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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2-00779 发文日期 2022-06-23 公开日期 2022-06-23
文件编号 锡府办〔2022〕39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区长质量奖
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增强锡山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成效卓越,体现标杆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锡山区区长质量奖”、“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优先推荐申报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  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开展,研究、协调、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请批准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委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制度和规范;
(三)组织拟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以及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提交区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七)承担评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或者其他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制、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于区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经评委会同意,申报条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获奖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近3年国家和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较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
(五)近3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当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准则》(DB3202/T1002-2018)等要求进行确定。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每年“锡山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当年度参评组织达不到获奖要求或申报数量未满获奖总数的,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50%。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政府批准、最终公布等环节。
第十九条  每年区长质量奖评定前,评委办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经申报组织所在地板块,区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一条  评委办应当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提交材料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材料评审组应当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对申报组织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环节的名单,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并予以评分。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应当单独组成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委办根据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的评分进行综合排名,分别提出“锡山区区长质量奖”和“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首次获得“锡山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锡山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开发区、商务区的自行承担。区本级奖励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有关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获奖后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评委会、评委办以及评审人员中有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对在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带动本区各类组织质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申报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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