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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锡山区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

分类 补贴(奖励)范围 补贴(奖励)条件 补贴(奖励)标准 申报及审批程序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在锡山区辖区内登记备案,具有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托老所),及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托老所)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奖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1)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无锡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锡民福〔2018〕6号)文件规定的床位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奖励)。
(2)对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在10-50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小型托老所,在《无锡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锡民福〔2018〕6号)文件规定的床位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奖励)。
(1)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奖励),于每年4月或10月底由申报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锡山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证、养老机构备案书、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床位布局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并给予建设补贴(奖励)资金。
(3)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经复核后下拨补贴(奖励)资金。
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对一次性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项目,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新增床位给予15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1)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于每年4月或10月底之前由申报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锡山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养老机构备案证明、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床位布局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给予建设补贴。
(3)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经复核后下拨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改制、委托管理等方式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营运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条件(1)—(4)款;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4)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或考核(含年检)合格;
(5)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对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住满3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数,结合市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每月给予配套补贴。其中3A级为标准型,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160、240元的运营补贴;对低于3A的2A、1A等级分别递减,按3A标准的0.9倍、0.8倍给予补贴。对高于3A的4A、5A等级分别给予1.1倍、1.2倍标准的奖励性补贴。 (1)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申报机构在每季首月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无锡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时在无锡市智慧养老系统中上传养老机构备案许可、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入住老人花名册、户籍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助餐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     (1)区本级对新建或改扩建并达到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3A级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万元。
(2)区本级对经市区两级验收核准的日间照料中心,依据建设性质、规模、功能和服务提供能力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达到三类(>750平方米)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万元。
(3)区本级对符合《推进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锡民福〔2013〕15号)文件要求,并经市区两级验收核准的老年人助餐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对新建的助餐中心,给予20万资金补贴;对利用现有房屋或闲置资源装修改建的助餐中心、原餐饮单位挂牌或依托社会资源联办的助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
(4)对于同一场所同时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中心等多种功能的,不重复享受建设补贴,按照就高原则申请补贴。
建设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锡山区老年人居家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审查,区民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享受相应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助餐中心日常运营补贴政策     (1)区本级根据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经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3A以上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3万元的基础运营补贴。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进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形式,开展社会化运作,提高运作效益及服务水平。对常年开展社会化运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购买服务数量的50%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服务补贴。
(2)区本级对达到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三类以上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常年开展社会化运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三类以上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购买服务数量的5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补贴。同一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不同时享受。
(3)区本级对建设达标、运营正常且使用市级智慧助餐系统,日均服务量50人次以上的区域性助餐中心,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情况和服务老人数,给予每家每年5-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50人次(含)以上/天,补贴5万元;60人次(含)以上/天,补贴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10万元)。
(1)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区域性助餐中心运营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分别填写《锡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锡山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6)、《锡山区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机构登记或批准证明、机构简介、规章制度、功能设施图片等材料。
(2)镇(街道)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接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给予运营补贴资金。
(4)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补贴资金。
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 按照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和要求,投资建设的锡山区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等。   对辖区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机构投资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服务规模和资金总量,在市补贴30%、50%标准的基础上,区级按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区级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请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并填写《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合同、项目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的智慧养老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市民政局签署批准意见后,给予区级配套补贴。
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在锡山区注册的连锁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   "连锁补贴:区本级对在锡山区注册并连锁经营5家以上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企业)或10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区域性助餐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每年给予5—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连锁经营养老机构5家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0家补贴为5万元,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区本级对在锡山区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区本级对在锡山区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1)申请补贴的机构,于每年4月底之前填报《无锡市连锁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无锡市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0)并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2)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3)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区民政部门及时拨付收到的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机构于次年申报区级配套补贴,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资金拨付情况,于6月30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按照卫健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健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养老机构内部新建医疗机构。   参照《无锡市市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实施细则》(锡民联发〔2019〕15号)文件规定,结合养老机构内部新建医疗机构医学装备投入等情况,区级对取得审批许可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给予市级同额度配套一次性补贴20至50万元,对备案管理的医务室给予市级同额度配套一次性建设补贴10至2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0%。
同一地址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只发放一次。2019年度前已获得过市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贴的机构不再给予补贴。
(1)申报机构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机构申报的内设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区民政部门收到市级内设医疗机构补贴后及时拨付,机构于次年申报区级配套补贴,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拨付情况,于6月30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补贴 全区自愿参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区级补贴每个公办(含公办民营)机构1000元。 申请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补贴资金的相关操作程序及其它事项,按照《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福〔2018〕5号)文件规定,以及承保公司相关保险合同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提档升级改造补贴 运营满五年(含)以上且床位不低于100张、或100张以下且连锁三家(含)以上并进行设施设备和房屋装修改造提升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   根据《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给予投入改造总资金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15万元。 (1)申请养老服务机构提档升级改造补贴资金,由申报机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锡山区养老服务机构提档升级改造补贴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机构登记或批准证明、施工合同、改造清单、费用发票、装修前后效果图等材料。
(2)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给予改造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