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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21〕15 号)

分类 对象 标准 申请流程
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1.确认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实地营业照片进行办理,也可自行至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创业租金补贴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1.确认核实。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向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办理,并上传或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实地营业照片。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3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确认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自行至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对各街道(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区人社部门按月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创业社保补贴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创业社保补贴。 创业对象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为创业人员所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创业对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的其他各类社保补贴)。 根据人员类别及参保形式,参照社保补贴申领流程执行。
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首次在锡注册登记起3年内,且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每年进行系统比对,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信息推送至本人,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自行至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现场办理。街道(镇)人社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确认,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确认通过名单在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条件仍按《无锡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锡人社发〔2018〕253号)执行。
市级小微创业基地认定条件为: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2年及以上;
2.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或属政府(街道、社区、村)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在孵创业实体入驻不少于1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20%;
4.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
对经认定的市、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累计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市级建设奖励。市级小微创业基地的建设奖励为15万元。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将认定结果推送至相关基地,符合享受基地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区人社部门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市级小微创业基地认定按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与众创空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建设奖励。具体认定材料及流程按《无锡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锡人社发〔2018〕253号)执行。
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年度综合评估达A类或B类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对省级及以上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A、B类的,分别按照12万元、8万元给予补贴;对市级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A、B类的,分别按照7.2万元、4.8万元给予补贴(其中市级小微创业基地按此标准的50%给予补贴)。 1.确认核实。市人社部门将评估结果推送至区人社部门及相关基地,符合补贴条件的基地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区人社部门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创业孵化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成功孵化初创企业的,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初创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其中市级小微创业基地按每户5000元给予补贴)。孵化成功认定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确认核实。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孵化成功企业的相关信息,区人社部门进行系统比对,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区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网上申领入口 公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