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滞纳金通知书
锡山水限加〔2024〕1号
无锡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费决定书》(锡山水限缴〔2024〕1号)规定的期限前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补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每日按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费26994元(大写:贰万陆仟玖佰玖拾肆元)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6 日起,至你(单位)缴纳全部水资源费26994元(大写:贰万陆仟玖佰玖拾肆元)之日止。
特此通知。
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