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费决定书
锡山水限缴〔2024〕1号
无锡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发出了《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资源费,不缴费的行为已经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补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核定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5日,未经许可擅自从张周桥港河道内取用地表水数量为89980立方米,按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文件要求,以0.3元/m³计算,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前将所欠的水资源费26994元(大写:贰万陆仟玖佰玖拾肆元),缴至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账号:650101040211467 ;开户行:农行锡山支行 )。
如不服本决定,可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
2024年6月25日